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规定_建筑工程预付款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1:42:10 人阅读
导读:根据1999年1月5日建设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坚持实施预付款制度。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

根据1999年1月5日建设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坚持实施预付款制度。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处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 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 的 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 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 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 —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 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 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 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没有关注的小同学赶紧关注吧!每日更新!

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承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7天内进行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每次扣款额度和总扣款次数根据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的扣回:

1)按年度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建筑法规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相关规定,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一般规定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二。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按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总额(不含其他项目费)的比重确定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建设单位应在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

1没有明确规定土石方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预付款。2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可以与业主或者总包单位就预付款事项进行约定,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3一般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周期较短,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土石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就可以结算,所以一般不约定预付款的话,土石方工程结算时间也是比较早的。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工程预付款是在开工前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用于工程备料等的一笔工程款,这笔款预付款甲方在应付款项中分批分次扣回,这扣款叫工程预付款抵扣。

这个看实际情况 没有绝对的 我讲的是我所干的项目

一般政府标 都是会有预付款的10%—30%根据甲方项目大小 财政资金是否充足独立(这个资金是否独立)很重要以及和甲方合同关系,后面的工程款看合同约定的

开发公司基本上没有遇见过预付工程款的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 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 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 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 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 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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