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系_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跟是不是酒驾有关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06:06 人阅读
导读: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首先,事故责任认定考虑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与事故引发有关系或者就是虽与事故成因无关,但法定应当上浮事故责任...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考虑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与事故引发有关系或者就是虽与事故成因无关,但法定应当上浮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

用你的例子来说,首先追尾事故引发的原因是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车距所导致的。那么这个违法行为是与事故引发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酒后,属于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成因无关。也就是说发生这个事故的时候实际上前车有没有喝酒,后车是不知道的,他都会撞上去,即使前车没有喝酒这个追尾也一样发生了,这种就是与事故引发没有关系的违法行为。但,酒后属于可以上浮事故责任的过错行为。(因为法律初衷还是想要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另外,实际上一般可以上浮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多是不得上路行驶的过错行为)

因此,这起事故追尾原本全责,但酒后虽是与事故引发没有直接关系,但属于可以上浮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因此,就变成主次责了。

  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劝阻无效执意要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无责任;第二种是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包括了“同桌酒的人可预见酒驾的严重后果,但不加以制止甚至纵容”的情形,说明一起就餐喝酒的人有连带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在这里主要是纵容酒驾,不是强迫、指使他人酒驾。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可能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 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后的民事责任的判定,相当于对民事责任的行政调解或其他处理。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均载有调解处理的程序表述,并提示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对象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中对对方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人们常常说,你不无证驾驶、你不喝酒驾驶,哪会引起交通事故?表面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但这种观念是朴素的因果关系论,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认定不同。

一般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 一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在交通事故判断中,无证驾驶等情形遵守了交通法规,因对方违章通过,损害仍会发生,因此,无证驾驶并不是因果关系。
  • 二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经过之前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筛选出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仍须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依此从若干条件中找出原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公共交通领域,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道路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公路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无证、酒驾机动车辆的责任性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行政违法,一般来说是处200至2000元罚款,并处3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酒驾机动车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如危险驾驶罪。

无证、酒驾机动车辆的双重评价。

  • 通过以上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责任的划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是作为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认定,两者分属不同领域,无证、酒驾机动车辆不能与民事责任进行双重评价。不能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而加重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实践中,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作为加重民事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做法,在明知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保险诈骗罪。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可以作为刑事升格的处理。如,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驾机动车辆负事故的主要、或同等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责任认定的归类的强调,而不是加重民事责任的根据。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关于酒驾一方是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酒驾的一方没有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承担的是无责任。


举一个特殊的案例。

在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小车在前方正在等红绿灯,被后方的一辆车追尾。当事人报警之后,交警队的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经过检测,前方的车辆驾驶人员存在酒驾的行为。

但是在交警队认定责任的时候,酒驾的一方也就是前方的车辆,驾驶人员承担的是无责任。但是对酒驾的行为,交警队进行了处罚。

在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时候,认定这是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后方的车辆驾驶人员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的人员并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报了警,事故民警会到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并且收集各种相关的证据。

事故民警将会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我上面举的那个例子当中是一起典型的追尾交通事故。在追尾交通事故当中,虽然前车的驾驶人员存在有酒驾行为,但是和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原因。


酒后驾驶的责任认定。

在我们一般处理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有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的,一般会给驾驶员进行严重处罚的。同时在责任划分的时候,对驾驶员要进行加大责任的划分。

因为酒后驾驶的驾驶人员在道路发生突然状况时,自身的避险能力是大大降低的,容易使交通事故的后果进行扩大。


我的个人建议。

咱们这一个问题主要针对的是,酒后驾驶人员是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我的介绍,可以让大家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认定的时候是如何认定的。

酒后驾驶的驾驶人员并不见得非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驾驶人员也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因为酒后驾驶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是非常严重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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