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关系_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7:15:39 人阅读
导读:在集团公司之间,常常会有很多关联方的交易需要做账务处理。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子公司与子公司等等。这些交易既要符合关联交易原则,又要有企业内...

在集团公司之间,常常会有很多关联方的交易需要做账务处理。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子公司与子公司等等。这些交易既要符合关联交易原则,又要有企业内部的管理程序,以下来具体说说。

1. 贸易或者非贸易往来:

这里的贸易指购销货,非贸易是指除购销以外的业务往来,比如服务。

(1) 购销货物:

首先,要注意关联方交易定价。在组织结构复杂的大公司里,这是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的。定价不合理,税务局会来找麻烦。所以,既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又要考虑到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分配。

其次,要注意在账务处理时的科目选择,是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注意入账的时候与第三方的交易进行区分,以方便最后月末对账。

最后,这个交易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开发票。

(2) 提供服务:

首先,这个行为的价格要有合理的计算。比如成本+加成服务费的形式,随后还要计算相应的税费。

其次,要注意在账务处理时的科目选择,是其他应收应付。

最后,这个服务也要按照正常程序开发票。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国外公司之间有非贸易的往来,尽量看看是否必要,因为非贸付汇要求和限制比较多。

2. 资金往来:

一般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借贷。

首先,收不收利息的问题。有时候可能并没有收取利息或者收取了利息但是利率高于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要有正规的借款合同。

其次,贷款方交不交税的问题。一般应该视同提供了金融服务,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并根据确认的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

最后,借款方税前扣除的问题。借款方支付的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进项税不得扣除。

3. 管理程序:

(1) 按照独立交易的要求,关联方交易也一定要做到程序合规合法。该有的手续不能省,该有的文件必须有。

(2) 月末对账。每月末结账前一定要把关联交易都对平。有任何的误差,都要立即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 定期清账。一定要有内部管理流程,设定期限对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清理。如果涉及到要抵销的,注意区分贸易与非贸易,不能混在一起抵消。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大体有几种关系。  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  二是投资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A.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  B.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对子公司实际控制。  三是财务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母公司可以调剂资金的名义,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从其子公司“抽血”。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  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可被利用,比如操纵子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  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的话就要看是什么关系了。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如果开公司那么自己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缴纳社保待遇上,如果说是同一个地区,那么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如果说是不是同一个地区跨地区来购买这个社保的话,那么实际上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税务方面,实际上如果说你是在哪个地区交那个社保待遇,那么税票就应该开在哪个地区。当然不同的一个参保地区,实际上对于员工本人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说这个社保的交费,那么是要根据这个你公司注册所在地来决定的。

因为你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如果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同一个地区,那么在缴纳社保方面也是要需要不同的地区。但是如果注册地在同一个地区的话,那么实际上就不存在这样的现象。但是任何税票的开票信息实际上都要根据你本身公司的一个基本情况来决定也就是说你的母公司的这个开票信息和你子公司开票信息应该是不一致的,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要求来进行开票。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理想的财务组织划分应该是集权与分权适度、权责划分明确的多层级管理体系。财务管理管理部门的设置,应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财务与会计职能的有效区分,实现部门的精简化设置。企业集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负盈亏,因此,财务管理部门的设置应在服从母公司财务战略安排的基础上,仍需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各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财务知识学习,强化财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制度管理,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同时多开展业务交流,以促进优化整改。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母公司要知道子公司盈利情况有以下几个途径:

1.获取子公司财务报表,对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子公司实际盈利情况。

2.通过向子公司派驻企业财务负责人,建立与母公司财务核算一致的财务核算制度,进一步增强母子公司财务数据的可比性。

3.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母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对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对于母公司控股(股比超过50%)的子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要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对于参股公司则不必合并报表。母公司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子公司进行控制,包括任命总经理、决定高管薪酬、审议公司战略规划、决定是否贷款、对外投资等等。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各自职责(即哪些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哪些需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由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议事的原则是董事按人数一人一票,过半数的决议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比如某些事项约定得票数要2/3或3/4才能通过,按约定来)。股东会按占股比例表决,过半数的决议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比如某些事项约定得票数要2/3或3/4才能通过,按约定来)。原则上各公司的董事只在本公司有作用,母公司的董事对子公司不能指手画脚,除非母公司的董事兼任子公司董事。但是,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局限于董事会,除非董事同时在公司任职。

作内部往来处理

付给子公司:

母公司做 借 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 银行存款

子公司做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合并报表时“其他应收款—子公司”与“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两者抵消掉。

不能做成“股权投资”与“实收资本”的。

  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

”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先将相关规定归集: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一开始看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三个文件很难理解,感觉好饶口舌,慢慢思考后悟出了道道:

  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部分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该办法汇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仅对应税服务项目进行汇总,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总分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应交增值税进行汇总,抵减各分支机构对应应税服务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