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只有出现极端特殊情况,才可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被赡养人年龄限制: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年满60周岁!
2、被赡养人的身份:纳税人的父母亲、养父母亲、无赡养人的祖父母三种身份!
3、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0元/月。独生子女满足上述条件的,扣除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无论是何种分摊方式,单个纳税人最多扣除1000元。
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相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即其配偶的父母(养父母)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之一!
因此,从单一身份看,无论是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对于儿媳和女婿均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虽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赡养公公婆婆或岳父母的花费,不可以享受个税扣除。但,通篇未就赡养义务做出具体法律解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断章取义,因为是否有赡养义务的讨论,伤了家庭和气,毁了家庭幸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美德和传统,无论是女婿还是儿媳,尊重孝道任何时候不会错!
从家庭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看赡养义务,配偶的法定义务是协助赡养!最直观的就是经济付出(当然经济付出不是唯一的),这样的经济付出用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区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界定,笔者总结得出,只有一种罕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也就是纳税人的岳父母,同时是自己的养父母;或者纳税人的公婆,同时具备养父母的身份时,才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年满60周岁的公婆、或者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从公益良俗,还是相关法律的角度去争论,均没有任何意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公婆或者岳父母不是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概念,仅此而已。家庭和睦,身体健康才是每个家庭追求的共同目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我们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得以彻底落地: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房租支出,贷款利息支出,赡养老人支出。
具体如何操作,成了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于是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比如大家关注的起始时间:子女教育是从子女上学的当月起开始专项附加扣除;房租、住房贷款利息也都是从租房或者偿还贷款的当月起开始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则是从老人满60岁的当月起专项附加扣除。
还有留存资料问题,主要留存这样的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关于赡养老人的扣除额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这么说的: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扣除的标准应当是到达60岁的老人,而且不管是一位还是以上,最多理论上应该是四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前提是他们的孩子全部去世),都可以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进行分摊。也就是说如果是两个子女的话,就不需要所谓的协议了,因为每人最高1000元,最低也是1000元,主要适合三个子女及以上的家庭。
还有一些人有疑问,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在世了,怎么约定分担比例呢?
实际上一个子女就是法定意义上的独生子女,由于我们的独生子女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是以个人诚信申报为准,大家大可以自己申报。只有出现逻辑冲突的时候,也就是说同一个老人,有两个以上纳税申报人申请为他们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税务部门才会审核。如果查出问题,就会出现惩罚了。
随便用个老人身份证号可不可以呢?这就是个人诚信和道德问题了,因为不知道税务部门会不会对公安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至少初次申报时,目前是可以。估计随着我们公民信息系统的完善,到我们的子孙辈是不可以了。
其实如果我们有疑问,还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6电话咨询。总之,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于所有人的大利好呢。
除非,我们每月就是一点工资,没有其他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等综合收入,而且到手工资低于5000元,也没有年终奖或各种奖金、加班费,这种情况才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