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赡养父母抵扣个税_个税赡养老人怎么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02:43 人阅读
导读: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个税父母两个老人可以抵扣金额:只要有一位60岁及以上老人要赡养,独生子女可以抵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2000元抵扣额,个人最多可以抵扣1000元。

赡养老人

  (一)扣除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被赡养人,文件限定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纳税人基于伦理道德,对家庭其他长辈予以照顾,产生有关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笔者认为,虽然文件没有明确,但被赡养人还应包括某些情况下,曾作为父母之外、长期稳定地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自然人。

  抚育、赡养是我国婚姻法上确定非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判断标准。税务总局个税问答中,在就“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进行回答时,明确“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既然在子女教育上,承认了监护人与被监护未成年人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当被监护人长大、监护人变老,也应承认二者之间的赡养关系。

  但因为监护关系的特殊性,监护人可能发生多次变更、甚至不是自然人而是某个组织或机构。所以笔者认为,仅以曾存在监护关系就将纳税人确定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过于草率。但对于长期、稳定履行监护人义务至监护对象成年的,应承认其抚育、赡养关系,允许成年后的被监护人享受此项扣除。

  (二)扣除期间

  如果有若干位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只要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当月即可开始扣除;扣除期间可持续至对最后一位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扣除标准

  区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适用不同的标准。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税务总局个税问答明确,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举例:甲10岁,无兄弟姐妹,父母离异,甲随父生活。父另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组家庭时,继子已成年独立生活,母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知,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反之,继子女不承担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中,父再婚后,又生一女,甲将与同父异母妹妹共同承担对父及继母的赡养义务,甲不为父的唯一赡养义务人;母再婚后未对继子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对其也不承担赡养义务,甲为母的唯一赡养义务人,因此甲仍可适用独生子女标准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

  (1)赡养人均摊。

  (2)赡养人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3)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优先于约定分摊。

  举例:甲10岁,无兄弟姐妹,父母离异,甲随父生活。父另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组家庭时,继子6岁,母未再生育子女。

  此种情况下,甲将与同父异母妹妹共同承担对父及继母的赡养义务,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月最多可分摊1000元;并与异父异母弟弟共同承担对母的赡养义务,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月最多可分摊1000元。那么甲是否可以每月扣除赡养老人支出1000+1000=2000元呢?笔者认为,不是。甲应遵守文件有关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的限制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分摊额相加,按2000元的独生子女标准计算专项附加扣除额。

  税务总局也以问答形式明确,除独生子女父母再组家庭后对父母一方为唯一赡养义务人的情形外,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在此前的个税培训中,对于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独生子女,是不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的,每月最高扣除额仍然为1000元。但最近的税务总局个税问答中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四)留存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报赡养老人抵税额有三种途径:父母指定、子女均摊、协议养老。综上所述你可办理父母指定。

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只有出现极端特殊情况,才可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一、赡养老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被赡养人年龄限制: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年满60周岁!

2、被赡养人的身份:纳税人的父母亲、养父母亲、无赡养人的祖父母三种身份!

3、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0元/月。独生子女满足上述条件的,扣除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无论是何种分摊方式,单个纳税人最多扣除1000元。

二、公婆、岳父母的身份

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相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即其配偶的父母(养父母)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之一!

因此,从单一身份看,无论是无论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对于儿媳和女婿均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与赡养义务

虽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赡养公公婆婆或岳父母的花费,不可以享受个税扣除。但,通篇未就赡养义务做出具体法律解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断章取义,因为是否有赡养义务的讨论,伤了家庭和气,毁了家庭幸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美德和传统,无论是女婿还是儿媳,尊重孝道任何时候不会错!

从家庭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看赡养义务,配偶的法定义务是协助赡养!最直观的就是经济付出(当然经济付出不是唯一的),这样的经济付出用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区别!

四、什么情况下公婆或者岳父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三种身份界定,笔者总结得出,只有一种罕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也就是纳税人的岳父母,同时是自己的养父母;或者纳税人的公婆,同时具备养父母的身份时,才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综述

年满60周岁的公婆、或者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从公益良俗,还是相关法律的角度去争论,均没有任何意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公婆或者岳父母不是税前扣除被赡养人的概念,仅此而已。家庭和睦,身体健康才是每个家庭追求的共同目标!

根据官方反馈,只能按照非独生子女的标准扣除,即扣除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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