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优先判给谁_夫妻离婚房子判给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06:18 人阅读
导读: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归妈妈,但细想之后,我觉得母亲并非是那个最能给孩子爱和呵护的人,需要分情况:1.离婚时,小孩多大?如果还在哺乳期,那责无旁贷,是要跟着妈妈的,唯...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归妈妈,但细想之后,我觉得母亲并非是那个最能给孩子爱和呵护的人,需要分情况:

1.离婚时,小孩多大?如果还在哺乳期,那责无旁贷,是要跟着妈妈的,唯有母亲可以给她世上最美味的食物和营养。

2.如果孩子是1-3岁的学龄前幼儿,那此时他对经常带他,陪他玩的人依赖感是最强的。如果那个人是奶奶,那小孩可能需要跟着爸爸,如果那个人是外婆,那就得判给妈妈了。当然,如果孩子从小就是爸爸或者妈妈其中一个全身心带大的,我想他的选择就不言而喻了。

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原本就大,如果能从情感上满足他,给他补充额外的安全感,那就尽量弥补吧。

以上两个情况,基本是脱离经济状况,在父母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做情感方面的分析,如果以下情况另当别论。

1.父母其中一方无经济来源,自己生活都成问题的,在离婚之后不建议申请要孩子的抚养权。

2.父母其中一方的家庭是不完整,或者不幸福的,不建议再由这个家庭获得抚养权。

3.父母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出轨,我想出轨方就不要去想着要孩子了。你会不顾家庭和孩子选择小三,你哪里还有抚养孩子的责任感。诚然,你还是争取了抚养权,我想由你养大的孩子也是缺爱的,或许你会误了这个孩子。

特殊情况特殊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归谁的问题,无非两个决定因素:情感和经济实力,我想法官会根据现实给出一定的建议和决策。

在这里我想奉劝所有父母,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能不离婚就不离吧。实在情非得已,那就从如何给孩子一个最好的未来考虑问题,放弃自私,帮孩子做一个最好的决定。

房子没有谁优先,十二岁的孩子,孩子愿意跟谁就跟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考虑离婚夫妻子女的抚养权时,一般认为,十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关系比较大,而且不太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能很好的确定,跟谁过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成长,所以出于人性化考虑,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通常会判随母生活,对于十岁以上的孩子,慬懂得道理比较多一点,所以法院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并且尽可能尊重孩子的意见,来判决,但有时候也不是绝对的,在遇到比较棘手的情况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看双方谁的情况比较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比如,谁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身体条件等比较好,就让孩子和谁一起生活,总之,一切会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考虑的,总的来说,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对方可以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4,婚后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进行分割。5,相关规定:(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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