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0条规定_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13:14 人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是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的内容: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是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的内容: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

这里的“分立”并没有说仅仅是“分立出来的”公司B、C,如果原来的母体A还继续存在的话,当然也要包括在内。


2、“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如果是AB合并成C,合并后AB仍然存在,那么,AC要共同承当原本属于A的那部分,BC也要共同承当原本属于B的那部分。


行业协会、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组织,不是法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论是合同的约定解除,还是合同的法定解除,都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合同解除的程序,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110条及释义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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