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失控发票一般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企业收到被税务机关认定的失控发票,首先不要抵扣 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果税款有争议,可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协查系统 发协查函,如果销售方确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1、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5.借: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6.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上述分录基于发票涉及项目已全部转入损益。因为提问中对发票具体内容是什么没有讲,是根据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的判断。
已做进项转出,等于补交失控发票的税金,再叫你补交失控发票的税金,这个不对的。
首先确认取得的失控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处理办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是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只需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如果是以前期间的会比较麻烦。需要回到以前期间修改增值税申报表,做进项税额转出,若当期有留抵税额也会对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有影响需要调整。调整完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免的除外)
若失控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企业所得税
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对企业所得税都会有影响。当期取得的,在当期扣减费用即可。若是以前年度的需要返回以前年度调整。
你公司应该是取得的进项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是指销货方开具发票后,未申报,或者申报但未缴纳税款,这样的企业基本是虚开发票公司。如果已经认定属于虚开,那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既要补税还得缴罚款,还得缴纳滞纳金。
1、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企业为纳税信用A级,可适用第三条第四款,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38号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后,企业所得税区别一下情况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失控发票,已补税,账务处理:
进项税转出处理:
1、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交纳税金后处理: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该发票属于废票,不能转成本:
3、借:营业外支出贷:原材料/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