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继承父母遗产女婿有份吗_女婿可以继承丈母娘的遗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58:35 人阅读
导读:虽然女婿不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但并不代表女婿得不到岳父母的遗产。一、根据《婚姻法》规定,除非遗嘱中明确遗产只归女儿所有,否则女儿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

虽然女婿不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但并不代表女婿得不到岳父母的遗产。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除非遗嘱中明确遗产只归女儿所有,否则女儿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婿也就当然享有一半的份额。

二、根据《继承法》规定,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遗产。

三、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所以如果丈母娘在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女婿的,女婿可以依据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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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其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肯定你老婆可以得到房产的一部分

1、外孙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拥有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3、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特别注明了遗产由女儿个人继承的,这个遗产属于女儿继承得到个人财产,和女婿无关。 离婚时,女婿无权提出分割这部分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父母的遗产,女儿和儿子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平分的。《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属于父母合法拥有的住房,在父母去世后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需要按照父母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无遗嘱指定女婿继承前提,女儿还活着女婿不是第一序列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不能争夺遗产。  《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儿媳妇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顺序所列的人,所以是无法按法定继承要求继承遗产,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子是父母的,现在过户给女儿了,如果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了住房是父母赠与女儿个人财产,那么女儿离婚后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归女儿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任何约定,这个住房在婚后过户给女儿,属于女儿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婚时女婿有权利主张得到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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