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权有哪些_律师刑事辩护权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2:25:25 人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没有法定辩护人的说法。除律师外,下列人员可以做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

法律规定,没有法定辩护人的说法。

除律师外,下列人员可以做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必须是律师。

律师不仅没有劝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义务,而且不能举证当事人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和律师的义务。

我觉得把人分成“好人”“坏人”就如同幼儿园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么来定义“好人”“坏人”?

站在法庭上,未经法官最后审理判决,有什么人能够称为“坏人”?没有!!

全世界各国法律都认同:未经法官有罪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假定是无罪的。此曰“无罪推定”。

也就是说,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无罪的人。

所以,为何法律规定作“无罪推定”而需要律师为其辩护的人,却能够被一个社会上未读过四年法律教科书且未受过无数法律训练的人,自以为是、颐指气使的称为坏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为是的理解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任何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无罪的人。现实中,很多冤假错案被纠正后,揭示了无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后的悲惨遭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师为其无罪辩护的努力和法官未采纳律师观点而造成的错判。后果很严重。

各国的法律程序之所以规定了在警察负责侦查犯罪案件,检察官负责初步审查犯罪案件,还需要在法庭审判阶段让律师从一个和警察、检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律师的作用,就是要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审查警察和检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无罪、罪轻的理由。以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都是源自于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律师没有自己的话要说,只说法律要他说的话。律师在为法律代言。

如果说律师依法行使职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也就是在指责说全世界的法律在为坏人张目。

这种观点何其荒谬绝伦?!

无知者无畏,能够得出“律师为坏人说话”这种荒谬绝伦观点、还能得到赞同的,是非模糊不清的,可见这个社会上有多少人以无知当睿智,胸无点墨却欲指点江山。说明这个充斥很多浮躁的社会何其缺乏应有的对自己不懂的东西的“敬畏”!

  

1、独立辩护权。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还没由法官将罪名最后成立之前,不能叫坏人。

我来说两句。

首先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小弟大学学的法学,当然,那会儿没怎么学习,毕业以后从事相关行业,后来又考过了司法考试。工作中也接触了不少律师。

并不是要自我吹捧,小弟深知头条卧虎藏龙,小弟的意思是了解一点律师的心理,了解一点法律的价值观,了解一点法律实务的运作过程。

前边有位朋友说的很对,情感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不一样。既然题目说到罪大恶极,是刑法领域的事,咱们就说说罪与罚。情感上的判断基本是以个人的好恶来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一点在王宝强的事上表现的很明显。对马宋二人,虽然恨者居多,但真要说下油锅,恐怕支持的并不多,毕竟太残忍了;而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也有,但也不多;还有一部分人觉得让他们拿不到一分钱,在众叛亲离中度过余生是最好的结果。所以你看,如果没有法律,今天你做法官,马宋可能浸猪笼,明天他做法官,俩人可能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这,恰恰是法律要避免的,毕竟,法律说到家是一把尺,它要保证个子一样高的人量出的数据是一样的。

还有一点在于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比如说,咱们的情感来说,有很多是被媒体激发,可是咱们知道,媒体出来的料有的时候也不可靠的,有的甚至看起来有很大漏洞的都被相信了;而法律,对证据是有严格的审查规定的,当然,这种规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得到执行,但从值得设计上来说,他不会不加审查就采用爆料,而且最重要的是,刑法绝不仅仅有制裁犯罪的功能,它更大的价值在于,确保国家权力在认定你犯罪的时候经过了该经过的程序,走过了该走的路。写到这里,我突然觉得刑法跟数学考试很像,如果你只写结果,不列算式是不会得分的,哪怕这个结果是正确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见,尤其是涉及是无罪辩护,或是罪轻辩护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律师只是代理人,最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

在管理规范的律所,如果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是要经所里批准的。

一般来讲,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经济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已经尽力挽回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悔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适用比较轻的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边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一边进行无罪辩护,这会使法官怀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是否耍小聪明。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极有可能不会对减轻刑事处罚发挥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导致法官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确实已经明确告诉律师:被告人认罪,不做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错误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证据的话,可以因此向律师事务所或当地律协投诉这样的律师。

这里所说的坏人,实际在法律上称犯了法的人。犯法有轻有重,在处罚上有极其严格的区分的。比如什么叫行凶,什么叫正常防卫,什么叫防卫过当。还有一般犯罪可判几年,严重的可判几年。再有,有立功表现的可轻判,什么要重判。咱们一般不太了解法律,是不好分清的。所以,为避免错判误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为自己辨护。当然也就包括犯法人(坏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判决是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不能用“好人”、“坏人”作为评判依据。更不能因为他“坏"而故意多判。为维护法律的公证公平性,允许每个当事人聘请律师,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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