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_股东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40:06 人阅读
导读:不能,没有这种所谓单方面退出机制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存在退出,只有变更,如果是股东则存在退出,通过股权转让或者破产清算。首先,既然经过工商注册程序成为公司法定代表...

不能,没有这种所谓单方面退出机制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存在退出,只有变更,如果是股东则存在退出,通过股权转让或者破产清算。首先,既然经过工商注册程序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其是否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对于善意相关第三人主张公司债权债务关系都是要承担相关对应责任的;其次,如果作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形式,自己也不是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则要举证证明确为如此,可以将该实际控制人加入到连带诉争中。再者,如果有可能的情况下,是否变更工商登记,让实际控制人作为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协议,确定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保底条款。

5%持股人提议,召集股东会,参会股东股权3分之2以上同意,则可;否则,不可以。

很遗憾的告诉你,如果你只是小股东,那么,如果没有其他股东的配合,不管是监事职务还是股东身份,都是难以单方面退出的。

股东身份有个退出的渠道,就是通过股权转让,但是按你所述的情况,估计很难会有新股东愿意接手你的股份。

不过关于公司的账目,你作为股东和监事是有权查询的,如果其他股东拒绝你查询的话,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查询企业的账目。

所以说,在人家公司里挂名股东、监事或其他职务都是有风险的,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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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171条规定;二是特定情形下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适用《公司法》第74条,仅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等特定情形。

鉴于股权回购情形的特殊限制,绝大多数股东退出以股权转让为退出方式。至于股权转让的细节,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转让的程序问题;二是多少钱转让的定价问题。

一、关于股东退出的程序问题

股东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主要程序和要点如下:

1、首先寻求内部转让,征询公司大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否有受让意向;

2、在公司其他股东无受让意向的情况下,寻求外部第三方受让人;

3、确定意向第三方受让人后,按照《公司法》第171条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您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购买您的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4、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二、关于股权转让的定价

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次有三种定价基准作为备选:即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原始股权出资额,其中又以第二种“净资产”定价方式居多。

1、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一般是指参照公司最近一次面向独立第三方股权融资的整体估值确定的股权价值。从最近一次时间股权融资时间间隔来讲,一般不宜超过3年,时间越近自然价格越具有参考性。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一定严格参照这个标准,因为面向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价格是偏高的,一般估值都在15倍市盈率(即公司净利润的15倍)以上。

2、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是指公司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本年度净资产变化较大的,也可选取当年某个月份的月底作为确定净资产的基准日。至于是否需要审计,可由公司规模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决定(通俗点说就是未经审计,你心理对公司家底有没有谱)。这是股权转让定价采用的主流定价依据,但是一般只适用于传统行业,对于那种轻资产型公司或者新兴创新创业公司能否适用应当谨慎评估。

3、原始股权出资额,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出资本金,结合持股时间和一定资金成本确定。这种定价方式适用于设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的新公司,且净资产无法准确评估或者使用净资产定价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

以上三种定价依据仅供参考,至于最终选择那种定价依据,还需要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业务属性以及关键资源要素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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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有规定依据章程规定解决,无具体规定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具体分析:

1、如果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具有股东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只有该部分股份的财产权,但不具备正式股东身份。

2、无论该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无效,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3、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则可以按公司章程办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如题所述,甲在某公司拥有股权,但股权份额并不多,也就是所谓的小股东。众所周知,在公司里一般都是靠股权说话,股权份额越大,发言权就越大。甲的股权份额不大,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发言权,在股东会及决策过程中,便会遭到诸多轻视。于是,甲愤然萌生退出念头。

在法律上,如果甲想退出公司,只需转让他的股权。于是,当甲提出转让股权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便拿出公司章程,蒋股权转让的有关条款给甲看。甲一看公司章程,顿时就傻眼了。原来,公司限制了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规定了诸多条件和违约责任。那么,这些规定对甲来说是否有效呢?

虽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当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也能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当然,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例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话,那么按照公司章程来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既然章程做了规定,甲也只能遵守章程。毕竟,当时甲是同意了章程规定,才加入公司的,如今也不能“出尔反尔”。

由于你没有说明公司的性质,暂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你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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