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范围_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哪些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29:40 人阅读
导读: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为这些风险的构成与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关。

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 一是尽可能详尽地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风险,并征得患者接受该治疗手段的同意; 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同时作为医疗行为的接受者的患者相应拥有两项基本权利: 一是充分地了解患者所要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在对手术特殊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对手术、特殊治疗的同意及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后果的权利; 二是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判断标准)。手术前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基本前提; 二是要使患者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是否表示同意的基础; 三是对提供信息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 四是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也就是说,患者应当年满16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因此,医疗行为实施者的义务和医疗行为接受者的权利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他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所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行使的是权利,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详尽地告知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接受者在充分了解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同意权和接受权。

知情同意的实施需要满足相当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自主决定的能力,这是患方知情同意的前提。医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特别是医方应该向病人或其家属真实、详细地说明病情信息,告知预后情况,提供各种实际上可能给予的医疗方案,解释清楚各种治疗方案的可知后果。这有赖于医务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及高尚的医德信念和修养,是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的根本条件。病人与其家属或代理人和经治医师达成在病人利益和相互价值观念上的一致性,是知情同意原则实现的必要条件。

手术前大夫向你交代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算是听“天书”,看“天文”,听懂听不懂,看懂看不懂都得点头、签字、划押,但是为了亲人看病,沒办法,心里头有点不得劲,总觉得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

实际上,不管你有多权贵,多富有,做为患者,在走进医院求医起,你只有服从,一切听医生指挥,你就是一个弱者,你就是一个“羔羊”。

急诊病人急需做手术,医生向你交代手术知情书的目的,估计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医院的要求,医生书写病历需要,病历存档备查。

二是医院防止出现医患矛盾时的原始证据。

在医学科学领域有无数个未知,手术中出现不可预见性很正常,比如合并症,并发症,手术移位等等,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时有发生,虽然术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还可能有意外。不得已把手术的风险告知家属,万一失手,别闹。

实际上,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愿意自己的病号早日康复,来体现自己的劳务价值和技术价值。同时也传承了希波克拉地誓言。

每位病人躺在手术台上尽管放心,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医护人员都会用自己的劳动和技术做好每一台手术。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知情同意书签字有法律效力

医院现在越来越多的知情同意书,就以我们重症科来说,重症患者转让到我们科起码要签十个以上的知情同意书。

那么既然签字了,他就具有法律效力,说明这个东西你知道了,并且你同意应用了。

如果你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用了是可以追究责任的,但是你既然签字了,你就得承担相应的知情同意的责任。

并不知道内容这种情况是在法律上占不住脚的,为什么呢?

因为这还契约精神的保证,是社会的必须遵守的,和合同是一样的,既然你签字,就要为自己签字负责。

签了知情同意不等于免责

作为医院的医生,并不是说你签了知情同意书出现了相应的意外,甚至医疗事故,医院就不负责了。

如果知情同意书当中所有的操作过程都符合医疗流程和技术规范,医生是不会因为这些事情负责任的。

但是如果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甚至是由于医生的水平导致的意外或者差错,医生依然要为此负责的。

签知情同意书是你的责任也是对医生的要求

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时候,一般医生都会强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同时签字的时候也要认真看着知情同意书内容并不要轻易签下字。

你可以不签字,你可以签同意,但是不能已经签了同意后,时候说我还不知道内容。说我不懂医学这都是无理取闹的说法。

所以不要说我不知道你们让我签的,那么让你签欠条你也签字吗?这根本就是说不通的,所以就不要拿这种事情说事儿了。

如果你真对医疗经过和救治过程有意见,你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解决,包括三个方面,一个和医院协商解决,第二个是通过医疗鉴定或者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第三个就是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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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其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对于知情同意权应用于哪些情形,侵权责任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生应当告知患者,向患者说明情况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在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后才会手术。

同时也规定了,考虑到患者本身的精神压力,那些不宜向病人本身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再比如说,患者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向其监护人说明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医务人员事先没有告知患者病情、手术风险等情况,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知情同意权和诊疗损害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医务人员事先没有告知手术风险,贸然进行了手术,结果造成无法挽回的风险,那么其行为不仅构成了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权的侵犯,而且手术中不当的治疗行为也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在这个诊疗过程中,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医院的免责情形,比如说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拒不签字的;在紧急情况下,联系不上患者家属,但是手术又迫在眉睫等抢救行为且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这些情形下不构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如果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那么这里的损害应当包括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维权过程中除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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