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
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以致管理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若是学校在安全措施上不达标,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责还是要孩子承担。
如果摔伤严重产生住院医疗费用,买的学生险就派上用场了!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学生在学校不小心摔倒,无论怎么样学校都是有一定责任的,只不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学校应该负有多大责任。首先,如果是因为学校卫生没搞好或者设计时不合理,导致地面湿滑,学生不慎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下学校是需要负有很大的责任,甚至负全责也是有可能的。毕竟学校有责任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其次,如果地面没有问题,而是由于学生相互追打导致的摔倒,那么这时候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学生自己承担,而学校则应该负责调查情况,负责处理善后。总之,学校是有责任为学生的安全负责,只要学生出了事,学校是难辞其咎的,必须为处理这件事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