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吗_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13:20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回答: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因为,你将上一段婚姻期间经营的公司,带到现阶段的婚姻中,说明你现阶段的婚姻已经认可!并且,还在分享上一段婚姻期间所经营公司的债...

感谢邀请!

回答: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因为,你将上一段婚姻期间经营的公司,带到现阶段的婚姻中,说明你现阶段的婚姻已经认可!并且,还在分享上一段婚姻期间所经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利润等等!

除非,现阶段婚姻前,自身或各自做了婚前财产登记和公证,债权、债务的分配说明和公证!

否则,现阶段婚姻期间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个人观点,请参考!


谢谢邀请;这是一个法律基本常识的问题,世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普通的道理,特别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在经济上作为一个共同体,举债要是另一方推脱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运的患难夫妻了。

就如楼主所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举债,关键要拿得出证据,才能不负偿还的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在婚姻期间内,只要是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举债,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平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举债,是为了家庭生活必须费用,做买卖,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或者是生病发生的亏欠举的债。依法肯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欠债,双方都必须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背着对方举的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样把这种举债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被着对方举得债,资金也没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举的债。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欠债,当事方就要独立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一人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人公司,是因为其投资主体为一个。

而投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仅有夫妻为投资人的公司里,如果所投资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是只有一个,这个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


在夫妻的财产关系中,有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某些财产有着特别的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以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有特别约定的财产作为投资成立公司的,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这个公司也就不是一人公司了。


二、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指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实践中,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往往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或者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责任在于股东,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债权人,这在法律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诉讼中,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个人股东不能提交这样的审计报告,或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了个人股东在财务上或者在经营业务上与公司不说独立存在的,那么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三、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个人股东的夫或妻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不是股东的另一方夫或妻,不必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其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会支持。


怎么来证明?除了共债共签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就是其中一种。

夫妻公司中,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妻子负责公司的经营,丈夫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可见公司是二人共同投资,并且共同经营的。

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夫妻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因无力还款,债主黄某某将冷某某及妻子吴女士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3024万元。2017年10月,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丈夫冷某某等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其实这个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要特别注意这个裁判时间,这是2017年10月份的判决。那时候民间借贷的裁判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处理。内容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那时候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我们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律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这个司法解释条文不管债务产生原因,不管借款用途等等,笼统的责任承担显然不合理。该条文一直也被大家所诟病。我们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2018年1月17日才实施。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我们以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和结果。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了一个“共债共签”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也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所述的情况,为了维护光广大妇女权益。这也算是我们妇女维权的一个结果。

虽然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这个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我们法律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之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那还是按原来的处理。所以我们法院在针对以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再审是极其的慎重,只有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会再审改判,否则原则上不会以此为由再审并改判。毕竟,一旦这个改判,那以往所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得全部推倒。

吴女士已经申请过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吴女士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攀枝花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吴女士提出的监督申请决定。维权向来很难,吴女士也表示不会放弃,仍然会继续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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