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_什么是事实收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8:32:29 人阅读
导读: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的子女有法定继承权,前提是养父母没有遗嘱指定...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的子女有法定继承权,前提是养父母没有遗嘱指定专门继承人。事实收养具备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不知你们当地有没有这个规定,在我们广东省,民政厅和公安厅、省计生委曾联合发过一个文件,说在92年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承认其收养事实,不追究非法收养的责任,即不用罚钱。你的户口簿上已经注明养母女关系,那就是说公安部门已经承认收养关系了。如果你怕读大学时有问题,可以拿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去当地民政局补办收养证。

《收养法》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 , 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 , 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 , 促进家庭稳定、和睦 , 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 , 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 ,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 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 ,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 , 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 , 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 ,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 ,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 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 为无效的收养关系 , 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 , 对于《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 , 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 , 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 , 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 , 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诸解除收养关系的 , 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 凡与《 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案情】陈某与李某育有一女,女儿因外出打工期间意外离世,1995年,陈某收养其弟弟的小儿子陈小某,并以儿子名义登记族谱和户口簿,当时陈小某4岁,陈某36岁,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后,照料其生活起居,供其上学至初中毕业,陈小某成年后,染上网上赌博的恶习,陈某夫妻与陈小某因此产生矛盾,后又因生活琐事矛盾加剧,陈某与李某因此起诉陈小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分歧】本案争议焦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第一种观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陈某收养陈小某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二种观点,陈某夫妻与陈小某之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根据1991年发布的《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陈某夫妻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陈小某4岁开始与陈某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陈某夫妻履行对子女抚养的义务,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该《收养法》是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应满足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条件,本案陈某夫妻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儿子,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五周岁,符合收养条件。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后,以儿子名义登记族谱,对外以父母子女相待,且有户口簿档案。陈某夫妻自陈某4岁开始长期共同生活,对陈某抚养、照顾、教育至成年,履行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1991年发布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本案陈某夫妻收养陈小某虽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但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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