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养老保险_养老保险只需交15年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8:52:10 人阅读
导读:1、《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企业辞退时需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

1、《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企业辞退时需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组建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必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为劳动者开始缴纳社保,而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补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买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法,合同因此不合法 可以要求企业补缴或者赔偿。

其实,你提到养老保险缴纳15年就可以了吗?我认为要看本人经济能力,如果有经济能力的,最好继续交下去,多缴多得,少缴少得,退休后,领取待遇会更多。经济能力不是很好,最好就不交了,等待60周岁就办理退休。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够15年了,在60周岁办退休,到底每月领取养老金有多少?在这里计算,例如:黄某是男的,在1957年2月20日出生的,一路来经营小五金的生意,生意较好,有钱了,在2002年3月开始,缴纳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费,刚好黄某在2017年2月20日是60周岁,缴费年限有15年了,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休。如计算时,全省(广东)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525元;60周岁系数是139;平均缴费指数是0.5272;a=0.8787。然后套用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25×a0.8787+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912.78)÷2x缴费年限15x1%=582.57元。

2、过渡性养老=缴费年限津贴15×4=60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27128.06÷计发月数139=195.16元。

4、加发养老金是100元(广东韶关急2009年1月1日执行的)。

上述4项累计是582.57+60+195.16=937.37元,这样一算黄某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有937.37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充。

有的劳动者虽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特殊状况而提前退休,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诸如社保缴费年限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或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都会终止,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邀,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企业不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违法吗?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再普及一遍劳动法,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


《社会劳动法》


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劳动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图。

所以,你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未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都是属于违法,五险一金包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金为:住房公积金。2018年应该会退出六险二金,二金为: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请关注本号。

其实对于单位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主要就是按照社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都要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去尽养老保险缴纳的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强制性的,对于职工来讲也是强制性的。

这种强制性体现在所有的用人单位在成立后的三十天之内,都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记,在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员工在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以后,就确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按缴费比例共同承担缴费义务;作为员工来讲,进入用人单位以后,也要依法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每月要从本人工资中按比例扣除个人应缴纳的比例,这也是强制性的,即使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养老保险缴纳的协议、或是承诺等,都是不合法的。

除了缴纳养老保险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以外,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享受,也是属于强制性的。比如缴费基数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必须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纳,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进行缴纳;缴费比例也是强制性,即用人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用人单位不能把单位缴费部分加到职工头上,增加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再有钱,也不能将职工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来承担;缴费年限的规定也是强制性的,只有最低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之一;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也是强制性的,即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对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也是强制性的,即养老金就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来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有过渡性的养老金。养个老金的计算只能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休前上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退休年龄等综合因素来计算,不能人为地增加或是减少。

2011年7月,随着社保法的实施,社保法也就成了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专项门法规,从以前的条例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加上之前已经生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构成对职工权益保驾护航的三驾马车,也是职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违反了社保法,劳动合同法,受损的一方都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单位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是强制性的,必须要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或是执行不到位,就要受到社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从缴纳养老保险,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包括缴费基数的规定,缴费比例的规定,缴费年限的规定,退休待遇的规定,这个过程都属于强制性的过程,在这个强制性的过程中不仅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职工也是属于强制性的。

在同一公司都是干了多年的老员工,有的有养老保险,有的没有养老保险,这公平吗?朱律师的回答是:即不公平又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企业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则是违法行为。也许有个别朋友会问,说不定没有养老保险的人是自己主动要求企业不给其缴纳社保,企业每月给他加工资作为补偿。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小型企业中屡见不鲜且大量存在。

朱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个类似案例:小赵为一家小型物流公司聘请的货车司机,在入职前,小赵主动向老板提出要求,要求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司每月在工资的基础上补贴500元。老板稍加考虑后欣然同意,并将小赵的上诉要求写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年半过后,小赵突然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记载:因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小赵现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待遇等。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小赵单方放弃公司给其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公司于三日内支付小赵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待遇等。

[朱律师说]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司主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及员工主动放弃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均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用人企业必须按比率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企业财会代为扣缴。 养老保险是鼓励企业和员工交纳,但不是强制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性质是员工缴纳保险期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养老金,如果达不到这一条件,就只能一次性领取自己帐户里的金额(不包括公司缴纳的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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