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钱多少利息合法_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标准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49:49 人阅读
导读:限行的对借款利息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的。分为月利息2%,月利息36%两档。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

限行的对借款利息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的。分为月利息2%,月利息36%两档。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

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我们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们现行使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行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几个原则。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起诉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时间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资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万块钱,借期一个月。借条上关于利息没有任何描述。满了一个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给。那么这个两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资金占用来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设置的利息红线。

三、24%和36%的理解。

举个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万块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年利息36%,当年的5月1号以前归还。到期之后小王无力偿还,就与小李协商每月还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为3000元。小王在归还了10个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个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经支付了的3万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界将24%认为是法律的利息红线,24%~36%之间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谢邀。1、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有三种情况:(1)不超过年息24%,即月息2分,完全合法;(2)超过年息24%不超过36%,半合法,即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主张返还,未支付的利息最多支持24%;(3)超过36%,完全不合法,已经支付的利息也要返还超出24%的部分。2、民间借贷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借款的数额计算本金;3、还款优先支付本期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4、以房抵债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多,最好不要轻易操作;5、你需要做的是保留好每一笔还款的凭证,等对方起诉你。

提这个问题的人简直有点不要脸,你有困难的时候,亲戚出手相助,你们三分利,明码实价谈好的,你既然同意借钱,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还钱,而你,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有点无耻,做人要厚道,不能这样言而无信。

三分利,高不高,确实有点高,但是,不是人家逼着你借的,而是你自愿借的,无论你换了多少钱,只要是自愿的,就是合法的,你不要在借钱的时候啥都是好的,而在还钱的时候,各个问题都出来了,你们之间是有合同的,是有契约的,所以请遵守你们自愿签订的契约,你有权不签的,但是你签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上,自愿为原则的借贷就是合法的,所以,你不用绞尽脑汁来认为他是违法的,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他不违法,现在是你欠钱不还,当了老赖,这个事件是你的问题。

你这个亲戚做事的原则我喜欢,第一,明码实价,合同约定好,一码是一码,谈合同就别谈感情,所以三分利就是三分利,你要拿的。

第二,如果你不拿,那么就法庭上见,你的亲属当原告,这个官司也好打,因为是你老赖在前,所以你的利息,你的本金一分都不能少的。

第三,对于你这样的老赖,一点都不要客气,因为你为人,也不值得人家同情你,所以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人家要求拍卖房产,干净利落,做的好。

民间借贷是当下社会的很普遍的现象,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以往是为了孩子上学、盖房等而借钱,大多数人是为了经商而借钱,随之而来的是,债务人生意做大做强了,偿还能力自不必说,可以顺利偿还借款,一旦生意失败,丧失偿还能力,那么债权人就会急切要钱,上门逼债。每个人借高利贷,肯定有自身难处,但大多人是在饮鸩止渴,明明知道生意转机可能性不大,而怀着赌徒心理去梦想起死回生,所以对待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理智,否则会自酿苦果。

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的处理民间借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第二十六条规定怎么理解,我简要说明:

1.借贷双方约定月息2分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法院予以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月息在2分-3分之间的,借款人已经给付出借人的,不得通过诉讼主张要回超过2分部分的利息,通俗一点讲,就是借款人已经给的超过月息2的部分不能要回,出借人也不能通过诉讼去追要超过月息2分的部分。

3.借贷双方约定月息超过3分的,借款人已经给付出借人的,可以通过诉讼追回,没有给的,可以不给。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处理问题上,不能过激,有句俗语叫“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不要把自己的路堵死。另外,确实还不起借款,先向对方说明一下,是否能将利息暂停。如果不同意,可以先置之不理,等其起诉,但是一定要清晰认识到,钱不还,利息是在涨的。



高利贷是肯定的,年化利息超过21%都算高利息了,你这同学也太狠了,年化利率144%这个只是高利贷,比那些平台还狠了。可能还不上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很重要、又很难理解偶。这是干货)。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一、两线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楼主您朋友有房产抵押的话建议您跟您朋友去当地房管局做下房屋抵押手续(房产个人抵押给个人)这样您朋友这套房子以在没有解压的情况下无法再次抵押或买卖的,您风险就比较小了。当然,如果房产有抵押的情况下不建议借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产抵押给个人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

2、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即办他项权利登记(注明抵押相关事宜)。

3、办好他项权利登记后,贷款人收存它项权证;房产证可以由你持有。

4、对方不需要持有房产证原件,持有它项权证即可。又:房产证原件给他,没有你的授权,他是无法拿房产证原件去再次抵押的。他持有房产证原件,抵押不能生效,办他项权利登记(注明抵押相关事宜),抵押才能生效。

自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共计140万件。因此,解决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义重大。在这一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在款项出借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有三个意思:

1、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3、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出借人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也就是说,出借人主张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对于借款人已经按照上述约定自动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无权主张返还;所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第三、将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法院是否支持?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条的规定,将超过24%的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该借条不能成为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条所记载本金及利息的依据。它的利息的性质不变,不能再产生利息了。

第四、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借人有权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比如:资金占用费),但法院只保护几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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