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管辖_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且发现漏罪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9:20:09 人阅读
导读: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单独处理。

在我国刑罚的适用中,数罪并罚除适用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的以外, 全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判决执行后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其并罚原则是先并后减: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 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是先减后并: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的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的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 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本案中,适用先减后并原则,即未执行的刑期8-3=5年,新罪刑期6年,用5、6这两个刑期根据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那么就是在6年以上11年以下确定刑期。 我想,你有疑惑的关键可能在于没有理解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的具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规定,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将漏罪与前罪进行并罚。   具体并罚方法,对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对其漏的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所判刑罚15年有期徒刑与漏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那么,减去已经执行的10年,犯罪分子实际还要服刑期是9年。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对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0条、第71条分别规定了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

1、再犯新罪:采用的是先减后并的方法。 例如判了8年,实施5年后又新罪判7年,就先减5年,为3年,再并:3+7=8到10年2、漏罪的话就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 例如判了8年,实施5年后发现漏了罪再判7年,就先加上7年:8+7=8到15年,再减去5年:15-5=3~10年如果又漏又新,就按先漏来算,再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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