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多次辱骂他人的认定_怎么才能认定多次寻衅滋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5:15:31 人阅读
导读:起因很重要,至少是扰乱共公秩序丶违犯社会治安行为。很多事相互礼让一下,可能就不会发生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

起因很重要,至少是扰乱共公秩序丶违犯社会治安行为。很多事相互礼让一下,可能就不会发生啊。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

“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

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

总之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的,您的表述如果更详细些就便于给您更为准备的答复

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多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 辱骂、恐吓 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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