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劳资关系已经恶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于是仲裁员或者法官就裁决或者判决不继续履行,笔者认为双方劳资关系已经恶化不属于该条中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否则只要发生劳动争议,就表示劳资关系已经恶化,而只要劳资关系恶化就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该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首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就没有意义了。
该条中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的因为客观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失去基础,比如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和劳动者协商。
是指“当地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举例:当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劳动者个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0,那么经济补偿基数按照4000X3=12000计算。 如果是指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就意味着个人的三倍是20000X3=60000,显然这种计算逻辑是很荒谬的,完全不符合立法初衷。 立法时考虑了高收入劳动者的再就业能力比较强,设定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基数是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对中低收入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意义要高于高收入劳动者。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