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的名词解释_拟制血亲可以结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04:05 人阅读
导读: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又称为法定血亲、准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又称为法定血亲、准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之间与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所以,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血亲想必不用过多的解释。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对不能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要像对亲生子女那样加以照顾。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为他人的继子女,但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生父母一方或双方负担,而不是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的。另一种是,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承担了抚养责任,继子女是在继父母抚养教育下成长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无抚养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有抚养关系的。为了保障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不论在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问题上,还是在遣产继承等问题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我国《婚姻法》指出:“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可分为:(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因收养关系而产生。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首先法律上规定血缘关系的父女关系不能解除,即使双方之间签定了解除协议,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你好,我是【碧落小舍】,很高兴为你解答。法律只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以的原则,因此,拟制血亲显然是可以结婚的。至于家的N次方,很显然,编剧不懂法律或者说一知半解。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姻亲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比如你举例的“配偶的父母” 旁系血亲是有血缘关系的,比如你和你舅舅,表哥什么的,往上能够追述到共同的祖先

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是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此处所指血亲既包括了自然血亲也包括了拟制血亲,即依据法律而形成的血亲。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之间的兄妹关系属于拟制血亲,是禁婚亲。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上述两则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决定拟制血亲是否成立的关键是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如果双方父母是在子女成年之后结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在有抚养关系,则兄妹关系不是拟制血亲,应当允许结婚。更进一步具体的法律依据已经没有了,也许今后会有相应的修正或解释。根据现有法律应该只能是以上结果。我个人也觉得如此规定比较符合现代的家庭伦理观念。@丁一律师的回答说的是拟制血亲,但是父母二婚,子女之间是否属于拟制血亲还要进一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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