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6条规定_民事诉讼法第56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8:46:34 人阅读
导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因此,你不必向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出示证据,只需要提供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对方即应立案。

如果法院执行庭,存在推诿或者拖延立案的情形,你可以向该院纪检反应问题,也可以执行向与该法院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科举报,但需要形成书面文字,并提供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此 执行庭立案后 应在半年之内结案 特殊情况 需要院长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具体的妨害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条: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说明,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先扣除执行费。但是被执行人暂时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待其有能力执行后,法院会立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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