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报告不通过怎么办_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7:13:55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专利评估报告,顾名思义,就是对专利进行评估以后所做的报告。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

谢谢邀请。

专利评估报告,顾名思义,就是对专利进行评估以后所做的报告。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评价报告主要是基于专利法中“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价,一般主要用于专利纠纷、专利官司用。

专利评价是基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评价,而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后是不允许修改的,所以评价结果一般也是比较客观的。

另外,专利评价报告也只是参考,并非唯一依据。

可以放弃,也可以继续保留,不一定评价报告就是正确的,也不因为授权了就代表专利就没有问题,因为审查都是人在审,在审查检索时漏掉了影响授权的信息导致专利授权的事很多。

不大,没有创造性,就说明具有普遍性,那么就会有重复性,重叠性,无法全面衡量或者标准界定模糊,所以,很难!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授权后强制要求制作,而是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

第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权利人不能就专利评价报告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2009年10月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 专利评价报告 1.引言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是不告不审的,虽然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但专利还是有效的。可以与专利评价报告结论相比较,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含量比发明专利低,所以只有初审,这样可以节省审查工作量,缩授权短时间。

这两个并不矛盾,你们公司授权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后面做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不做新颖性/创造性的实质审查,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不一定代表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而在你提出做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审查员是需要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的,这时可能你的专利就会以这两个条款被否决。但有一点,评价报告并不具有行政力,也就是说你的专利还是有效的,评价报告告诉你虽然有效,但权利不稳定,是能够被以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无效的,一旦被无效,你的专利就自始不存在了。你的专利申请在技术上可能还是缺乏足够的创新度,你可以继续提高创新度另外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老专利法的“检索报告”修改而来,且在新专利法中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目前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评价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1]是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而后写成的报告,也可以是对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的检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无量专利网进行专利检索,从而形成相应的报告。

作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无量专利网上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作为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验证,可作为在无量专利网“专利推广”证明专利价值的有价值证据。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

1、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左边“办事区”——“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10070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该表格里面有详细的说明。

2、填写完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后,挂号信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