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典的历史_你知道哪几种中国古代的酷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30:07 人阅读
导读:嗨~玲珑认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我的理由和分析如下~成文法在春秋时代已有制定,郑国和晋国都曾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然至今都已不存。战国初年...

嗨~玲珑认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我的理由和分析如下~

成文法在春秋时代已有制定,郑国和晋国都曾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然至今都已不存。

战国初年,各国皆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简单的法律,李悝在法制建设方面,编著并推行了《法经》。他将郑国子产以来“刑书”和“刑鼎”系统化,造《法经》,成为后代法典之蓝本。

李悝一方面以“平籴法”济之以德,另一方面以“法经”畏之以威。《法经》今虽失传,但从《晋书·刑法志》可得知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虽然有针对统治阶级的条文,但主要内容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权的法典。

首先是“盗法”、“贼法”,它们主要着眼于规范社会秩序,防止偷盗或强占他人财产,防止伤人、杀人,是确立私有财产的法律。古时“盗”与“贼”有区别,“盗”指取人财物,“贼”指伤人身体。很明确,此二篇是为保护统治者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而定的。汉代萧何制定汉律九章,前六章完全根据《法经》而来。

其次是“囚法”、“捕法”,它们主要着眼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囚”是断狱法律,从“囚法”中我们可以见到监狱法的创立与审判程序之规定;“捕”是追捕逃亡的法律,“捕法”的规定是对于法律威权的确定。

再次,“杂法”包括轻狂狡诈、偷越城墙、赌博等。“杂法”的规定,当是特别法的意义。它主要着眼于规范官民的伦理道德及行为,其核心内容为“六禁”,即“淫禁(禁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狡禁(禁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城禁(禁越城)、嬉禁(禁赌博)、徒禁(禁人民群聚)、金禁(禁官吏贪污受贿)”。

最后,“具法”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加重或减轻定刑。如对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者定刑,可以适当减缓。“具法”的出现,已经具有法律名词的定义和法律理论的说明性质,主要对加刑和减刑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对后世的影响而言,李悝“六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很多,如禁止官吏贪污受贿、禁止滥用执法权力等等;至于消极面,有开“动机定罪”之先河,亦有开“禁言论、聚集”之先河。

尽管如此,李悝《法经》对后世的影响仍巨。秦汉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师承《法经》,并以其为蓝本。尤其是商鞅之变法,许多律令皆是参照“六法”之规定,只不过更加严酷罢了。

总而述之,《法经》是中国法律史的革命,而李悝可以被称为“中国近代法典之父”。

谈到酷刑,脑海中马上冒出来的就属商纣王和妲己创造出的刑具了。

01虿(chai)盆之刑

一天,纣王和妲己在鹿台上纵酒跳舞,台下,全是脱去裙衫,赤身裸体的三千嫔妃。偏偏姜王后的妃嫔不肯脱衣而舞。

妲己说:“这是她们不满大王呢,应施以极刑。”

纣王闻言:“该如何施以极刑。”

妲己说:在空地上挖个大坑,方圆数百步,深五丈,将蛇蝎蜂虿等毒物丢尽坑中,然后把这72名女子投进去,受百虫噬咬。

一时间传来响彻天际的哀嚎悲哭。这就是所谓的虿盆之刑。

02酒池肉林

话说这纣王妲己常常在池子中,赤身裸体嬉戏打闹。

一天,妲己说:这样多没意思。不如在这地方挖两个大坑,一个引酒为池,一个悬肉为林。把这些妃嫔放入其中,相互撕打,打赢的人就浸死在酒池中。输的人就投进虿盆里。

至此,每天被折磨死的宫女不计其数。

03火烧铜柱

姜皇后死后,有很多人对纣王谏言:不要再作了,早晚江山都会被作没的。

纣王不听,伙同妲己发明了一种新刑具。

叫工匠铸造一个空心铜柱,在里面烧火,铜柱外浇上油脂,然后让犯人裸体,将其绑在铜柱上。瞬间就被烧得皮焦肉烂。

哀嚎人震慑万里。

这些只是妲己发明的一些刑法而已,还有直接对孕妇破腹观男女,砍下臣民双腿看骨髓,刨身取心,等等不胜枚举。

所幸最后,朝歌大败,纣王身着宝衣,于宫殿一起焚烧而死。妲己也被姜子牙亲手斩杀。

古代对女子刑罚的最高境界,怕就是“骑木驴”了,按照《二十四史演义》记载,明代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在一根木头上竖起另外一个削尖了的木头,将受刑的女子吊起,放在尖木柱顶端,戳如阴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体慢慢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有些女人并不是能够立毙的,大多数受刑者需要几天才能气绝——我曾见过伊斯兰文明中的一段录像,不过受刑的是一个男人,刑具也有些不同,是一个尖头的铁杆子,插入这男人的肛门,然后几个男人从后面慢慢的把杆子立起来,最后铁杆从这男人的肩膀上穿出——这录像看得我心里发颤。
  

中国的法制规范化实际上是从1979开始的。民国时期,由于军阀割据,加上战乱,实际法统非常混乱,根本谈不上什么正规的审判,基本实施的戡乱救国或者戡乱建国法统。共和国建立后,立即发布政令,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一切伪法统,并同时发布了一系列的惩治镇压反革命的法令,对在押的人员,按照新的法令逐一甄别处理。这一系列法令对稳定共和国政权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从立法程序上却存在缺陷。五四年后,尽管颁布了宪法,设立了立法机关,却一直没有建立规范的刑法典和刑诉法典,基本是用各种通知一类政令代替法律。直到七九年,我国才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和第一部刑诉法典,即七九刑法和七九刑诉法。两部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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