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一般适用什么原则_调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9:54:43 人阅读
导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九条因下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是度娘贴来的,综上,我感觉法律是靠不上哪条说学校的责任了,既然买了保险,按规定走保险吧。最重要是教育孩子注意安全,老师少学生多,肯定看不牢的,孩子是自己的,摔了磕了,赔多少钱能治心疼啊你说是吧。

1.在各方的意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方的权利,调解不应阻止当事方通过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在法律上维护其权利。

4.公平责任原则。当不能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时,公平责任原则是承担责任以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方式。这种责任方法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必须由法律规定。

5.过失责任原则。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责任赔偿。没有过错就意味着没有责任。尽管过错的推定本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目的是加强罪犯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在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上,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否适用于校园伤害事故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和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负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生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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