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法人代表怎么确定_国有企业的法人是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1:47:35 人阅读
导读:继续补充问题,实际情况中,部分原国有企业上市后,因为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国有股持股比例降低至20%,仍被称作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

继续补充问题,实际情况中,部分原国有企业上市后,因为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国有股持股比例降低至20%,仍被称作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的,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一、定义区别: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二、控股区别:

1、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国有企业的法人是上级(一般为国资委)授权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公司管理者代表,可以由总经理兼任,也可另行委派。补充: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和民事法律特有的制度,随着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而诞生。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其权利在于,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才可能被诉刑事责任。。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董事长可以由退休人员担任。二、相关介绍 1、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三、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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