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的认识_行政处罚法38条的理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6:02:16 人阅读
导读: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中。是理论上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益的情形,如甲开枪射杀乙,子弹穿透乙又打碎了珍贵文物一个。...

  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中。是理论上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益的情形,如甲开枪射杀乙,子弹穿透乙又打碎了珍贵文物一个。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过失)毁坏文物罪。但是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不能被重复评价两次,所以只按较重的那个(故意杀人罪)实施处罚。

  择一重罪处罚是按照该罪犯所犯罪情节,应判处的刑罚的法定刑来选择,如果相同,则一般从该罪犯所犯罪的目的、情节,通常以该罪犯最直接的一个罪名来惩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不会留案底。

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会在公安有案底,但不会记入你个人档案;行政处罚不可怕,交通违章罚款也有案底,也是行政处罚;学校才掌握着你档案权力,只要没写“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你无影响的!

行政处罚会做记录,但不是案底,案底是触犯了刑法,进行刑事拘留的时候才会永久保留的。

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行政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书面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网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市一级的数据库,这个记录对于个人的一般生活、工作没有太多影响,但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换句话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即使“在河道上建设拦河坝进行养鱼,已超过2年”,但目前还在继续养鱼,或者对原先建起的“违章建筑物”还未拆除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要看什么影响,但一般所说留案底或者有前科指的是刑事处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又有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后一处罚决定可能要加重处罚。其他方面,如果被处罚人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可能对考核晋升有影响,如果该人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那么可能被开除出党,当然这种情况下,风言风语的,还不如辞职出去。。。。哈哈。。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行政处罚是国家惩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常使用的强制手段和手法,涉及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邢法上讲,就是“罪刑法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这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于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这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是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援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等。三是行政处罚适用,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遵循这个含义,在处罚中须先查明违法事实,二要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等。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质。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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