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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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是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首先,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了。
给你举个小例子吧,比如说你朋友跟你借钱,但是你害怕他到时候还不上,于是你们就针对他的笔记本电脑设置了担保物权。结果债权期限到了,他无力偿还并且他的笔记本也被别人不小心砸烂而获得赔偿4000元,那么你就可以针对这4000元主张你的权利。这也就是物上代位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o(∩_∩)o
根据学界的通说,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称为抵押权的代位性或代物担保性,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委付即告成立,保险人全额赔偿被赔偿人,同时取得保险标的物的代位权,包括标的物上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实现,物上代位是一种权利,委付则是一种行为。委托就是代为办理保险的相关事宜,从中收取代理费的。
来源: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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