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五种以上免责的事由_免责种类的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00:39 人阅读
导读:一)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无...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三)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 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 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 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四)《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含义:  所谓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尚未支付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

已经支付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托运人对于 因不可抗力 即: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之中 灭失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对于托运人已经支付运费的情形 托运人可以或者说有权要求返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五种;

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与意外事件共四种。

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等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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