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_到底什么是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8:37:31 人阅读
导读:答: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除书面或口头...

答: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其法律特征是:

(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除书面或口头协议外,还包括协同行为。

(3)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关系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定义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系合同的特征:   根据上述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是一个财产关系。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仅仅只调整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监护关系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分别适用《收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同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法意义上,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当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种类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 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 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法人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登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 三、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具备以上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


  1、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3、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6、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7、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8、《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以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9、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1、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3、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阶概念,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民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如只有一方意思表示,或虽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表示不一致,合同则不成立。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保管劳务;

2.依保管合同只临时转移被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3.被保管物品只能是特定物或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4.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但也有无偿的合同。

你好,我就是企业里面做人力资源的HR,拟定过很多劳动合同,而且会不定期的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从而使之更加完善。所以,我可以说一些我理解的完整劳动合同是什么情况,以便供你参考。

完整的合同有些啥?

在我看来,一份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包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法定必备条款,也就是俗称的“法定九条”合同内容(具体详查《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如果一份合同里面缺少了这些法定必备条款的话,那么一定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所以,想要一份完整的合同,首先就必须包含法定的九条合同内容,才有完整的基础。

此外,一份完整的合同,我认为应该重点把有关劳动者的权益详细明确的约定清楚,不要把这些内容规定的含糊其辞或者模棱两可,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劳动者对合同的核心内容一目了然,没有任何的疑问,这就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把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的完整明确,那么即便合同其他地方不完整也都影响不大。

还有一点也影响着合同的完整性,那就是不断的改进合同内容,完善合同条款。想要做到这一点,对于企业方而言,就要不断的在工作中发现、总结各种劳动纠纷,然后把引发这些劳动纠纷的情况补充到公司合同里面,这样就会杜绝类似的问题,多次修订之后,合同自然就会越来越完善的。

上面说的完善合同内容的做法,都是我在实际工作中体验总结出来的一点心得,我觉得只要一份合同有上面我说的那些内容,就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至于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的,还没有盖公章,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看到没,条款最后的“签字或盖章生效”,就说明公司方面有人在合同尾部签字了,你的这份合同就生效了,也就是有效的。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找负责签订合同的人给你加盖公司印章即可的,但即便不盖章也要明白合同是有效的。

好了,以上就是我对你的问题所作的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用。

我是Sir聊HR,专事传播职场见闻,传播职场正能量,欢迎关注我,一起探讨职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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