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双方时间不一致_合同签订日期双方可以不一致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3:12:42 人阅读
导读: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不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采用书面...

  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不影响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以后签字时间合同成立。但合同中如约定有生效条件或期限,则约定条件或期限达成时生效。  《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借款的发放日期是在4号,而借款合同在6号才签订,这是属于补签合同的情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银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不少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然后事后双方再补签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并且将合同签订日期签署为实际签订当日的日期。


其次,从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对于这种补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只要该等补签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法院不会因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一致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其中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补签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的书面认可而已,并没有改变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也属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借贷双方的认可,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补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存在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也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实际履行早于合同约定履行起始时间——这本来是一个违约行为,但对方同意而接受的,可视为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补充;那么应以实际履行时间为准。

签劳动合同没有写日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合同相关要素,合同没有写日期,但是双方都签字了,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可以看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续签劳动合同,只要你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给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在时间上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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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劳动合同上会注明生效日期的。

  如果没有注明,以最后签订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您好,您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在如下几种情形下,才导致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您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因此合同有效。事实上,很多合同都是异地签订的,一方在签字之后用邮件的形式邮到对方处,对方再签字,这样签字的时间就自然不一致啦。

完全可以!!!````签署日期只证明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的时间而已,生效日期指双方的合同正式从该天开始,一般合同的生效日期都比签定日期晚一段时间给双方一个准备的时间。

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应依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就为有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上,只要合同不违法法律,合法合规,自订立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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