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例_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3:52:18 人阅读
导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所法律规定,恶意串通取得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调解书(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不存在,离由很简单,我和您串通买您才买的汽车,三十万买的卖我十万了,您同意了就是有效的啊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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