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回流程_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该怎么交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41:21 人阅读
导读: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扩展资料:

桂林市临桂区合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近日,桂林市临桂区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着力让闲置土地“动”起来。

会议指出,该区需整改和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共25宗,合计面积80.62公顷。其中国家例行督察广州局督办的项目用地16宗,面积56.62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办的项目用地9宗,面积24公顷。

会议要求,10月底前该区需完成闲置土地处置达60%,即需动工或收回闲置土地726亩;12月底前闲置土地处置达100%,即需动工或收回闲置土地1209.3亩。对以倒卖牟利为目的圈占土地造成闲置的,坚决依法收回。

对未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投资达产的,限期到11月底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至11月底仍无法动工的项目用地,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http://gx.people.com.cn/n2/2018/1105/c387888-32243279.html

非常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爱土律师团为你具体的讲解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步骤:

首先我们将房屋征收分为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补偿程序、搬迁程序来进行讲解

一、征收决定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要用地,就要先提出申请。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这时候征收部门告知不得扩建改变、暂停手续办理。这种时候就建议大家不要再去扩建精装等这些是都不给补偿的。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个时候大家一定就要注意了!我们第一次不需要通过任何法律手段来维权的时候到了,如果觉得这个方案不合理那么可以提出我们的意见建议。

5、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政府收到我们的意见建议之后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

6、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这一步的时候,补偿款已经全部到位了。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时候咱们被征收人就会看到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

9、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程序

10、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选的,不是征收方自己决定的,现实中有很多都是征收方直接觉得,那么过程可能涉及违法。

1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在这一步的时候如果觉得评估结果不对,我有120的房屋,评估却给我说只有80平,那么明显是不合理的。那10日内就可以去提起复核,这个时间很重要。

12、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这个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补偿方式了。

1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里面所有的补偿标准都是写好的,要仔细看。

14、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三、搬迁程序

1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少于90日)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就是上面讲到的,如果有什么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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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哪些拆迁流程和注意事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征地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法征收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如何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程序包括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认证、进行征地调查、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问题等。

土地收归国有,把“农民”转变为“工人”,逐步推行城乡一体养老政策,符合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能行得通。

一、政策依据

现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权。土地虽是集体,但集体实在脆弱,功能退化不少。好在,集体也属于国家,这与政策一点也不矛盾。

二、有利的地方

一是利于解决人口增减与土地的矛盾

解放后,土地在短暂的大集体后,以承包的形式,由各户经营。大部分地方,在分田到户时,都是按照当时人口,可能地区之间,只是存在折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地方,把当时的小孩,算作半个人折算来处理。但随着人口增减的变化,现在,有的家庭人口少,土地面积大,有的家庭人口多,土地面积少。这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土地顺延,其核心问题没有得到改变,这个不公平。如果统一收归国家,矛盾也就自然解决。

二是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我们曾经自豪过,“用全世界百分之七的土地养活了百分之二十的人口”,但现在的农村,70后“半工半农”勉强支撑,80后和90后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有些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撂荒或者改变性质的现象。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种不种地是农民的选择,我们不缺相关制度,但“法不责众”,难以执行到位。农民虽是国家一份子,但粮食安全并没有真正牢牢掌握在国家手里。

三是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发展

农业的出路在于规模化,但家庭经营,在一定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今天来看,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由于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各家情况不一样,有的家庭仍以土地为生存,有的不一定要依靠土地,造成难以统一,规模化生产不能实现。就拿当前的土地流转来说,一片土地,只要有几家人不同意流转,都会造成“流产”,何况,规模化涉及到的户数更多,矛盾也就更大。收回国家所有,用“一盘棋”的思路解决问题,中间会有争议,但能够得到大都数人的理解与支持,容易把问题最小化或者得到妥善解决。由于地势地貌的原因,全国不可能全部做到规模化,应该允许小户经营做为有益补充,但小户经营绝不是现在的家庭经营,而是类似于当前的流转形式。

四是利于提高科技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绝不是一句空话,但由于分散经营,科技利用和转换率低,是当下农业的短板。科技包括现代化的经营水平,也包括现代化的机械利用等。如果土地收归国家,实现“科技兴农”,操作起来简单易行,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得到较高的产量,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土地的价值。

五是利于农村的发展

中国农村,广袤无际,目前来说,落后的地方还很多,如果单靠财政投入。来改善和治理,任重道远。如果土地收归国家,自然也就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对农村的提升速度会明显加快,能在短期内,实现农村变美的愿望。

三、需要解决好的问题

一是农民的出路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个没错。农民之所以把土地当作命根子,一是为了糊口,二是土地越来越多被人们认为是养老的保障,解决好出路和退路,实际上也就解除了顾虑。

农民是在土地上生产粮食、蔬菜、水果的,工人是在工厂里制造机器。二者实际上都是创造社会财富,贡献力量。本应没有“农民”这一称谓,把他们叫做“工人”比较合适。工人没有土地,但有退休金,而农民有土地,但没退休金。如果把土地收归国家,把农民视作工人看待,也可以叫“农业工人”,实现城乡一体化养老政策,就是合情合理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前的六七十岁的老人,因为他们不能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进行缴纳自己的部分。但这一代老人“皇粮国税”、“三提五统”、“修路筑坝”的功劳,不能否决,也不能忘记。工人有“老人老办法”,同样,这部分老人农民也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

农业不是农民的专属权,土地收归国家,打破常规,在给予一定的赎金后,按照自愿原则,愿意留在农业的人,转变身份叫“农业工人”,让他们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在土地上打工,赚取工资,来养家糊口。对不愿意留在农业上的人,需要进城务工或经商的,城市要广泛接纳并收留他们,改变户籍限制等一些政策措施,让他们真正融入到城市里,做到平等对待,子女有学上,自己老有所养。对弱势群体,包括病残,要多开发岗位,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那些真正就不了业的,从政策层面,给予照顾,保障生存和发展权。

二是稳定粮价

“民以食为天”,粮食做为基础性产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以解除了农民与土地的束缚,从而不控制粮价,社会资本是“逐利”的。不能牺牲农民或者城市底层人的利益,来发展农业,要把粮食列为国家管控物资,不能随意加价,保证“农业工人”和市民不会因为土地调整,而承担不必要的后果。

三是有效解决机构人员的问题

土地收归国家,由国家或者社会组织来经营,能够减少多个涉农部门,财政供养人员也就会减少,需要妥善处理和安置好这部分富余人员。同时,把这样补贴,那样补贴取消,利于整合资源,把有限的财政集中放在民生问题上,比如在教育、医疗上,逐步做到完全免费,让人们充分享受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增加民族自豪感,使财政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减少机构,意味着向无为而治迈进,人们得以休养生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国力提升。

结束语:总之,把土地收归国家,“农民”变成“工人”,涉及方方面面的改革,措施一定要跟上,不能断档,稍有不慎,将前功尽弃,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给与补偿,应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补偿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政府采取“土地置换”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政府以另外的土地作为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营业税、土增税及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按取得土地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博文:《[独家筹划]重大涉税事项操作之一: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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