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_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2:24:57 人阅读
导读:提问者,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得出即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破坏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提问者,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得出即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破坏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2、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他削弱和窒息 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当然,腐蚀,拉拢部分国家干部,也是党国的损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根据其在实际中的表现分为两类: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误导了生产和消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各单位轮流中标,使得业主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及最低控制工程造价,从而不能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正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上述两种形式的串通投标,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恶意竞争有处有坏处,好处可以努力发展,收益会更大。等于比赛,看谁跑的快,跑的远,看谁先登峰,成绩大。

不好处容易互相伤害,有人为了利益,不顾朋友关系而争高低,损害朋友的利益,这和国际社会竞争一样,美国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中国,使朋友关系成为僵局。

竟争讲良心,互相陪合竞争,共同发展,共同为社会做贡献,为人民服务才是好的竞争。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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