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刑法有罪论还是无罪论_有罪和无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9:53:33 人阅读
导读:被抓获的嫌疑者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如果在被审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便认定其有罪,本身就是在削弱审判定罪的功能。如果是这样,便意味着不经过审判也能确定其罪,那么许多当...

被抓获的嫌疑者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如果在被审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便认定其有罪,本身就是在削弱审判定罪的功能。如果是这样,便意味着不经过审判也能确定其罪,那么许多当事人就很有可能被冤枉,掌握行政等公权的个人或小团体,便有机会假公济私来陷害公民,这将导致整个国家的法治不得执行,法律会被滥用。

因此,现代的司法文明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将定罪的权力交付给审判体系来执行,而不是其他任何机构。由此保证了罪责法定的原则可得执行。也能有助于司法体系各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防止滥权与腐败。

社会法制的进步

  有罪推定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中国诉讼制度是无罪推定,假设你无罪,然后证明你有罪。

若不能证明你有罪,则你无罪。帮有罪的人脱罪的情形是有的,只要你有有效的无罪抗辩,有对你有利的证据,或者利用程序进行抗辩。

有罪推定就是办案人员以自己的主观认识作为办案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公诉、以及定罪量刑,其中最丑陋的特征就是要犯罪疑似人自证无罪,79年刑法中的收容审查制度就是有罪推定的具体体现一一我认为你有罪就可以抓捕你。

其他特征就不一一细说了。

无罪推定就是由刑案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明责任。刑案办案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就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1997年刑法规定适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辩护是对律师勇敢和智慧一种挑战】

谢谢邀请!首先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直观的感觉是你对“无罪辩护”似乎有误解,或者说你的意思表达不确切。作为刑辩律师,他的最大职责就是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合法的权益。真能为当事人成功做无罪辩护,那在职业上是一种成就。



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是极低的。在律师行业,很多人都清楚“无罪辩护”的诉讼有多么的难打。案件错综复杂,事实和证据盘根错节,让人一时理不清思路。而对于真正的冤案错案,辩护律师只能充分利用自己的勇敢和智慧,竭尽全力坚持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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