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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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标准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2、公证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等。公证的事实经过法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得到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推定的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应当明确,结果事实是支持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要件事实,并非以前提事实为直接基础。 6、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案件的证据都是依据这个标准的。
我国因为死刑制度长期以来饱受国际社会关于人权问题的非议。对这一制度,我国一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而近年来,我国在死刑适用上也更加趋于谨慎。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我国对于死刑适用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中。该条规定称,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实务中,部分嫌疑人会利用上述规定来逃避死刑处罚,比如一些严重性案件中女性犯罪者会在事发后千方百计的使自己怀孕以避免被判处死刑。
1,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 2,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所有情节 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 4,犯罪嫌疑人一贯的表现及犯罪后的表现 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