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和立案的区别_立案和起诉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54:09 人阅读
导读:作为诉讼律师,我有话要说!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与此相对的,是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

作为诉讼律师,我有话要说!

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与此相对的,是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有的法院甚至在立案时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难不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定。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登记制,适用于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意味着受理法院必须当场接受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措施,不得要求当事人频繁修改材料、递交材料)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注意:受理法院不接受立案材料,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针对实际情况投诉处理,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记切记)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处理时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在此柳律师想说的是,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便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渠道的诉讼服务的目的也是便民,个别法院要求必须网上立案之后再提交书面材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于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及物质成本,需要予以纠正;甚至有些法院通过网上递交立案材料进而限制立案,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与重视)

第二,立案现在到底难不难呢?

个人认为,现在各地普遍推行网上立案,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提供了诸多便利,总体局面是好的,是积极的,是进步的。

但是,不排除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一定措施限制立案的情况。作为诉讼律师,针对立案问题,个人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与完善,部分情况需要杜绝,部分工作作风需要整改:

1、网上立案提交之后,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

2、网上立案之后,必须要求当事人现场交付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

3、采取限号立案、排队立案,导致每天立案数量有限,无法保证前来立案的人员都可以办妥立案手续;

4、要求律师必须网上立案,不得现场立案;

5、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调解不立案;

6、调解期限过长,动辄十天半个月甚至一两个月时间,以此拖延立案;

7、年中、年终拒绝立案“潜规则”机制缺乏监管,导致案件变相积压严重,7月份、1月份立案数量激增;

8、个别法院立案大厅人员不足;

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案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一个起点,追逐公平正义的起点,追逐司法“中国梦”的起点!




这个并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被告不还钱,不接电话,不露面,不来开庭,这属于常见现象。不过这些都没事,都不影响法律程序的开展,只是会带来程序时间的消耗以及增加原告相应的工作量。

既然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并立案,首先要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直接关乎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所以,为避免被告在法院诉讼中转移财产或财产被其他法院所查封或被抵押、出租、处分等情况出现,导致将来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财产执行存在障碍,所以必须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当然,这个涉及你要缴纳财产保全费和提供财产担保。现在财产担保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险来实现。

不过,因为被告未到庭,很多事实无法得到被告本人确认,所以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上,则需要原告方提供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若证据不足,则事实认定存在较大麻烦,有可能面临败诉。

另外,若是你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则需要配合法院提供被告户籍信息以及法院公告,若公告时间到期,被告没来,法院会进行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起诉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状,这是起诉。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属于立案。起诉是对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对法院而言的。原告到法院去告状、就叫起诉、原告的符合规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

主要区别在于含义不同。网上立案:指的是在网络上立案。法院立案:指的是在现实中的法院里立案。

谢谢邀请。

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会有部分法院这样为难当事人。邻居家的猫把孩子抓伤了,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报警以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把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告诉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起诉状没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立案。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还告诉当事人可以找律师去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但是人家的诉讼标的才2000多块钱,怎么去聘请律师呢?

遇到这样的情况,最终是怎么解决的呢?第一是向派出所写申请;二是通过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联系调取;第三种就是持没有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诉状到派出所,让他们用便条抄一下。当然,当事人应该持自己的有效证件前往,有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是单位的推荐信介绍信就更完美了。

很多律师拿民事诉讼法来说事,说法律规定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你自己或许可以跟法院立案庭的人扯一下,当事人怕是没有那个能力,法院立案庭的人也不会卖你的账。何为明确的被告?只有个姓名,没有祥细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留的电话打得通,但是没人接,你让法院怎么来办案?

我七月份还和法院法官去泸西县找被告送传票呢,人家泸西县一个门牌号就是一个上百户人的小区,我们四个人转了两个小时都没有找到被告的具体住址。被告也很牛,电话是接,就是不来拿传票,后来没辙了,只能公告。

现在打官司越来越普遍了,有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自己就可以到法院立案打官司。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步骤和程序一般如下:

一、事先写好起诉状,并按被告的人数复制相同的份数。

将身份证、户口本等及有关证据材料也复印为与起诉状相同的份数。

二、拿着上述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现在有的立案大厅都实行叫号立案,所以说你先取到号后等待窗口叫号即可。

三、到立案窗口递交有关材料,交立案人员审查。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审查人员会说明原因,并告知补充材料的。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审查人员会让当事人填写原被告地址送达确认书等材料的。按照审查人员的要求填写就行了。



四、预交诉讼费,按照审查人员交给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的数额,到立案大厅交费处交纳诉讼费,一般都是刷卡交费。交纳诉讼费后,收取发票一联留着自己,一联交给审查人员附卷。

五、签收立案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既完成了全部立案程序,回去等待法庭的通知就可以了。

写得这么多,目的就是想提醒你所有的细节,其实立案并不复杂,希望对你有用。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将起诉书、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文书和卷宗及做案工具等移送至法院法院有受案一说,无立案的说法。法院受案后,犯罪嫌疑人变为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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