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范围_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04:27 人阅读
导读:既有"行政诉讼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应该依法开庭审理、公正判决。这才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实质,不然,法律是个摆设、骗局,损害尊严的利剑!任何待证明...

既有"行政诉讼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应该依法开庭审理、公正判决。这才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实质,不然,法律是个摆设、骗局,损害尊严的利剑!

任何待证明事实的且只有单一证据可用以证明的,该证据都属于孤证,但是孤证是否能够证明事实,还要看这个证据的可采信程度以及证明力是否足够。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词,其证明力、可采信度则比较低。

你好,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行政诉讼一审法官要求原告将利害第三人列为当事人遭拒后,可以依职权直接将第三人列为起当事人。这是合法的。如果一审法官不列厉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属于程序性错误,如果上诉,二审法院会以此为由发回重审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前,请先明确以下问题:

1. 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 原告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3.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4. 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以上4点,是很大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败诉的原因。程序上都过不去,自然谈不上进行实体问题的审理。

如以上4点均确认无误,再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有些案件即使胜诉了,对原告来讲也无实际意义;有些案件,原告是系寄希望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调解;有些案件,实体上是有问题的。

解决了以上这些基本的问题,再结合案情讨论胜诉(或达到诉讼目的)的可能性。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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