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未造成损失_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1:49:59 人阅读
导读: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检察院认定:骗取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里面将变更贷款用途为何可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分情况已经分析清楚。这里要搞清...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检察院认定:骗取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里面将变更贷款用途为何可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分情况已经分析清楚。

这里要搞清楚一点,变更后的贷款用途,应与原贷款用途相似或同类,即可以都是生产经营,此时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从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讨论。

然而,从这方面去讨论就会出现另一个法律风险,那就是本题中的风险,也就是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主要是因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在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构成轻罪,即骗取贷款罪。

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是,变更贷款用途,一定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吗?这需要看,贷款用途是否是决定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因素,若贷款用途并不能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则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是,若贷款用途确实足以影响银行发放贷款这一结果,那么变更贷款用途则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但要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其中包括: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直接具有因果关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此,变更贷款用途,即使可以认定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并因此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获取贷款,但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若行为人变更贷款用途,使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当然了,这里的重大损失需要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若行为人提供了担保、抵押,这依然不算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作为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标准?

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损失20万或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都是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具有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骗贷人通过贿赂、人际关系等与银行贷款审核人员合伙编造贷款理由和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审核人不存在被期骗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贷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其构成犯罪标准和骗取贷款罪一样。

四、下列骗取贷款行为无罪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给银行造成损失达20万或骗取100万以上,因此,未达上述数额的构不成犯罪。因此,涉嫌此罪的人唯一的出路就是还款,对银行的损失达不到20万,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欢迎点赞,在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意见!只要你留言,必将抽空回复!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假合同骗取所谓“巨额”贷款,无罪辩护是有一定难度的。

该行为可能会涉嫌骗取贷款罪,也要预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风险。虽同为骗贷类型的犯罪,但两罪在量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此类案件辩护空间是比较大的,使用假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而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辩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骗贷行为;二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用假合同骗取“巨额”贷款的,客观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该罪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如果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能够打掉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就会直接实现无罪结果。所以在当时的立法、司法环境下,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无罪判例,《刑事审判参考》中也有选取部分案例,其中部分案例如果放在当下,往往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

《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除了贷款诈骗罪之外,无罪辩护还要注意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风险。骗取贷款罪在客观行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辩点即“给银行或其他经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由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情节主要表现为:骗取贷款的“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在数额相对较低的涉嫌骗贷类型犯罪中,可以从取得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下,以及提供了足额担保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辩护。

但是对于此类所谓骗取“巨额”贷款的案件,想要打掉骗取贷款罪,需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分析。


最后谈谈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处罚:

贷款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为5年以下;5-10年;10年-无期。

骗取贷款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3-7年。

但是对于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尚并未明确达到多大的数额时适用3-7年的量刑幅度。所以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只能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但是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要看数额,一般100万以上是构成犯罪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27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2、骗取贷款罪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