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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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回答如下: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增值税 。个人股权转让不需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4.土地增值税 。一般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但股权转让实质上全部为土地和不动产的转让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一次性转让企业全部股权,且这些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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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
企业章程
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通过个人独资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避税是解决个税最好的方案:在个税优惠政策的地区,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工作室。其本质是税收转移,实现节税目的。请注意节税不同于避税,节税合理合法的。 使用范围:几乎个人所得税范畴均可适用,比如股东分红、股权收益、工资薪金、年底分红,劳务报酬所得(工作室,明星大腕、网红、高收入自由职业者)个体 工商户等 利用国家对个独的税收优惠政策,运行后综合税率在0.5-7%左右,操作简单快速,节税比率高达80%以上。 另外:如果涉及员工的工资薪金这块可以分两部分来发放,需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一部分用公司来发放,剩余的一部分通过个独公司来发放。 感兴趣者欢迎留言探讨。
股权转让,不知您说的股权转让是指哪种股权转让?我的理解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且是个人之间的转让,而且是已存在实缴资本的股权。涉及的税金是个税。以下我就按上述设定来叨叨。
关于合理避税,首先说明一下,这是个伪命题。只要避了,就是逃税。目前金税三期及大数据各部门信息互通的情况下,还是依法纳税为好。
所谓合理避税,既然提了,那就说一下。高税率包装成低税率,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的一种。前期网传沸沸扬扬的明星避税事件可能如此。明星演出属于劳务收入,劳务收入最高是40%的税率,而股权转让所得是20%的税率。为逃避高额个税,设立个公司,包装成股权转让。这么看是合理避税了,但你把本来是高税率的劳务包装成低税率的股权转让,这不是逃税又是什么?当然这个包装从内容到形式看好像是那么回事,但稍微一琢磨,感觉违背常理,比如刚成立没几天注册资本几大毛的空壳公司,股权被天价转让,只要脑袋不被驴踢了,都会去想想怎么回事。
回到股权转让合理避税事项这一伪命题。现行通常做法是,签订阴阳协议,对外公开部分低价或平价或0转让进行合理避税操作。通过低价或平价转让,降低或无转让所得,也就少产生或不产生税金。以自然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公司(或穿透后)操作居多。新三板中也存在某银行的股权按分/股转让的,这类操作不被引起关注的可能性极小。股权变更要工商登记,只要变更,税务部门一定会关注,关注了就很可能涉及补税。现在税务人员大多非常专业,很多具有(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即使没有这个资格,税法也研究的很透,每个税种都有人专门的研究,至少是在县区以上的分局是这样的。不动你,只是还没动你而你已。那个初一、十五什么的,老话说的都有道理的。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另外,签订上述协议,是建立在两人相互信任且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很多不定因素,风险较大。因此 ,涉及此方面的纠纷诉讼就产生了。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避税。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
我们是广东阳江市的中小企业主,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快要断了,逼于无奈要转让股权(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但是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和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先把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先缴纳后才能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我请问这个做法合法、合理吗?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然方法多得可以出几本书。本文仅以工资和年终奖为例。
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工资和年终奖时,避税应秉承一个原则——均匀发放。
月工资
1、分摊均匀发放
企业尽量将职工年工资按12个平均分摊,这样员工享受的税前扣除是最多的,适用的平均税率也是最低的。
2、留尾均匀发放
如果员工当月应税所得额高于所得税税率级别上限时,企业应截取高出上限的部分留到以后月份发放,等到下月员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级别上限,再将提取部分并入本月工资一起发放,从而是职工少缴税。
工资和年终奖
1、低收入者
对于低收入者,企业每月为其发放工资时,应尽量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少发年终奖。
假设小张2017年4月份取得公司代扣“三险一金”300元后的工
资为3000元,当月拿到公司兑现的上一年度的年终奖24500元,则其当月工资无需纳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按照24000=24500-(3500-3000)除以12后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则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23500-500)*10%-105=2195元。
2、中高收入者
对于中高收入的员工,企业应将其全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间合理分配,高效的做法是: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部分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按照税法这两部分分别除以12个月,得到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的税率,这样的总税负通常是最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