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责任承担_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27:00 人阅读
导读: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要担责任的!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吧!宿迁饮酒致人死亡案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养鱼专业户王...

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要担责任的!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吧!

宿迁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养鱼专业户王国伟如往常一样去鱼塘查看鱼的情况,不想看到鱼塘的老人汪延昭已经死在了床上,于是便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警方的调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后经警方了解到,汪延昭于2010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与吴广运约徐飞虎吃饭,三人共喝酒大约三瓶,并且在当天下午四点钟许飞虎又约了徐子明和庄福礼吃晚饭,五个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徐飞虎与吴广运两人商量,由徐飞虎骑摩托车载汪延昭至鱼塘的小屋,后徐飞虎返回。警方经过分析,认为汪延昭的死亡是由醉酒所致,排除他杀。然后汪延昭的家属认为,吴广运等人明知汪延昭应经醉酒,仍然将汪延昭送至鱼塘小屋中独自一人,所以导致汪延昭的死亡,吴广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汪延昭的尸体检验所得报告,其尸体无外伤,且没有证据证明汪死于他人的伤害。汪在中午和下午连续进行饮酒,推定汪的死亡与饮酒过量有关。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作为成年人的汪延昭与其他共同饮酒人都应当知道该常识,固汪延昭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分别在中午与下午连续参与了饮酒,固应对汪承担相应的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且二人商量后由徐飞虎送汪回鱼塘小屋本身虽然是履行了照顾、帮助的义务,但是,应该根据醉酒人的具体情况,送至有家人照顾的地方,而不是无人照看的小屋,所以,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三人没有参与中午的饮酒,不应承担汪饮酒过量死亡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各自付给死者亲属赔偿款5000元。

2011年,青岛崂山区的唐某与同村村民林某等10人一起在村里的饭店喝酒,酒后八点左右唐某出了饭店,走至饭店东桥下摔伤,后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但因病情危重,28天后死亡。唐某家属将与唐某共同饮酒的10名共同饮酒人告至法院,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照看辅助义务,应对唐某的医疗费、火化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经崂山区法院审

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对唐某有劝酒的证据,并且,唐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原告不能证明共同饮酒人有过错行为,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处于人道和乡情,其他共同饮者每人给予原告2000元经济补偿。

案情对比分析和争议焦点

对比以上两个醉酒死亡的案例可以看出,宿迁和青岛这两个案例极其相似,但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截然相反:宿迁的案子中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青岛的案子中直接判决共同饮酒者与受害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两个法院对各自案件的判决都有其理论依据,笔者看来,各自的理论依据在法理上也行的通,但是,两个案件中共同饮酒人酒后是否有照顾义务,从两个法院的判决来看,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宿迁的案例中肯定了共同饮酒人的相互照顾义务,青岛的案例中否定了共同饮酒人相互照顾义务。(节选自百度文库,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案例请上百度文库浏览)

说说我的观点吧!我看了看百度文库上介绍的案例和知识我觉得主要就是以下几点。

有劝酒行为的,明知对方不能喝非要让对方喝酒的,赌酒的,灌酒的等行为让对方发生人身意外都需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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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问题我前几天已经回答过了,就不详细再回答了,这个在一起喝酒的都有赔偿责任,一个也跑不了。

对于这则消息我第一时间搜寻各类网站资源,也只是零星的介绍。但其中并没有官方的详细说明,可见,这条法规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不过,如果在聚会或宴请中,喝酒人出了事故,同席之人有以下四种劝酒情形,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在对方已经喝到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喝醉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或是用一些语言刺激对方,让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没有将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的饮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至医院。



4、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至于发生损害。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也有律师表示,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但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在中国,酒的文化源远流长,聚餐喝酒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习俗。俗话说得好“就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但是我们要在当中尽量的控制自己,酒是喝好为止,而不是喝倒为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喝酒的效果,即沟通了感情,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中国人请客吃饭可以说是无酒不欢,从亲朋好友小聚,到生意场上请客应酬,再到各种婚丧寿宴,都免不了你来我往的劝酒。喝多了,喝醉了那都是常事,更有很多因为饮酒过量而引发身体疾病,或者醉酒导致意外伤亡等等事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喝酒死亡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但是,作为同席饮酒的人,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饮酒过量;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有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同席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责任的划分则是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共同饮酒时有过错行为的,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侵权责任。通常,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以下行为:

1、强迫性劝酒 ;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

3、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送医;

4、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对方想要酒后驾车却未对其进行劝阻甚至唆使其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如果同桌饮酒者存在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组织农村酒席的主家,即使没有同桌饮酒,也是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

也就是在饮酒过程中,也同样要提醒饮酒人注意饮酒适量,且还要提醒劝酒人不可强行劝酒。在客人醉酒之后,要通知其家人来接,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当饮酒人出现身体不适时,也同样要及时送其就医。如果主家未尽到这些义务,酒席上饮酒人出事,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其实,这条在人情上来说,对于主家真的很尴尬,因为请客吃饭,都是会尽量劝客人吃好喝好,哪里会说少喝点之类的话。否则是要被人笑话小气的,这可是大大的丢面子的事。不过,面子事小,承担责任事大,所以以后请客吃饭,在喝酒一事上还是要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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