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双方都同意吗_申请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要求?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5:18:13 人阅读
导读:打医疗官司很难,从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我们患方就被医院和法院牵着鼻子走!院方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明显偏袒院方.鉴定结论为:属于医疗意外,院方不负任何责任!...

打医疗官司很难,从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我们患方就被医院和法院牵着鼻子走!院方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明显偏袒院方. 鉴定结论为:属于医疗意外,院方不负任何责任!我方不服,但按照程序,只能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

结果仍是对我方不利!现我方要求到省外司法机构做司法鉴定。院方确以口头通知:“上级法院(中院)认为,该案已做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不同意再向其他机构做司法鉴定. 若你方坚持要做司法鉴定,等开庭时再向法官申请。试问,拿着两份明显偏袒院方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开庭,不是明摆着要输吗!法院为何要剥夺老百姓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家中遭遇亲人不明不白的突然离世,已是痛苦欲绝!含着血泪将医院卑劣行径写成一纸诉状,以求得到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 可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目睹医院和法院的强强合作!“公正的”法院请你告诉我:“开庭前,你都不受理我方的司法鉴定申请。开庭后,你又会同意我方的请求吗?还是让我方一审败诉,再来个二审!”我们老百姓的钱都是辛辛苦苦剩下来的!为什么要让我们老百姓的维权路走得这么艰难!

谢邀!对于司法鉴定来说,诉至法院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异议,可以经双方同意,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抓阄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申请是司法鉴定的第一道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司法鉴定提请实行与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凡是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均有司法鉴定提请权。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鉴定问题属于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比如:针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签字,借款人否认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提该项申请,那么根据证据优势的采信规则,借款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选择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见一方当事人是无权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所以,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的。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该事项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所以说,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被告不到场,不会影响到该司法鉴定的效力。被告应该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质问题入手,解决该鉴定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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