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条件_一审院长发现再审立案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17:22 人阅读
导读:申请再审法院让启动院长监督什么意思?再审有三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最常见,也是...

申请再审法院让启动院长监督什么意思?

再审有三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

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申请归申请,是否再审还是主要看案件是否有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另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院仍启动院长监督,估计是向让你向院长反映情况。这个时候作为当事人可以在院长接待日,通过院长信箱等方式向院长反映案件问题。

用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

一,类别

再审案件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有时限规定,民事案件再审时限是生效判决六个月内,刑事案件是生效判决两年内。

也有不受时限限制的案件,比如刑事案件,当事人一直在申诉,但法院一直认为不具备再审条件,这种情况不受时限限制,还有其他情形也没有时间限制。

二,客体

再审案件客体必须针对的是已经终审的生效判决,当事人除了申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经过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高级人民法院。

三,主体

作出再审决定的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原终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以作出再审决定。

四,特点

再审具有维护程序又反程序的特点,所以,再审只能视为特例,不要指望所有案件都可以再审,那样的话将是司法灾难。

再审既有维护司法正义的特点,又客观上破坏了司法既判的正义,本质上是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所以就注定了再审的艰难,这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唯一终极救济途径。

五,途径

不接受终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终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司法监督向同级人民法院建议再审。

人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诉后认为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依法有以下几种:   

一、本院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再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作出再审的裁定;最后,根据再审的裁定,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的院和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当院长空缺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代行此权时,副院长可代行院长职务,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  

二、提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答:第一,哪一年启动再审程序的,案号就是哪一年的;

第二,是刑事案件,编立刑再字;是民事案件,编立民再字;是行政案件,编立行再字。

调解书生效6年,原审法院院长发现违法可以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 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很专业的诉讼法理问题)

“可以再审",但不得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去纠正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的错误。

为什么说“可以再审"呢?

因为,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针对人民法院己生效确有错误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以“审判监督程序"的专章专节规定了对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的“纠错程序",并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三大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无论是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只要是在实体事实认定和程序存在错误或违法,或者在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依法均可以由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监护人提请,或人民法院自行启动,或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审"的。

为什么本案不能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呢?

因为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以自行发行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该院长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该生效判决并决定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一一"可是"一一本案虽经一审法院判决,但是,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不服一审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而该案是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后才生效的,因此,一审法院院长无权违法启动再审程序来超越审级去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

依法只能由本案生效的二审法院丶或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由该案生效的二审法院的对应的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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