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如何认定_主犯的认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8:57:54 人阅读
导读:一、认定主犯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

一、认定主犯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往往具体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分配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

二、主犯包括哪些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

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由单位、公司等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在单位犯罪中,一般就只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处罚,因此,单位犯罪成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罪轻辩护方向和策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单位犯罪辩护更有利于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知,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是100万,而自然人则只要吸收存款20万就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需要负责任的员工,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轻过自然人犯罪。

比如在孙大午案中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徐水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被告单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告人孙大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策,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负清退责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另外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公布的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被控非法吸存案中,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创、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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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哪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需要被判刑罚;

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更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定义,其规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并不是仅仅根据当事人在单位、公司中的“职称”就能确认其是否需要为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关于此问题,比较权威的案例是《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案例之《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到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第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如何从证据角度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能将案件从单位犯罪角度辩护,则会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减轻其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那辩护律师如果空喊口号,照搬法律条文,是无法说服法官的,而专业的做法就是从案卷证据出发,或者申请调取、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从专业的证据角度,提出专业的意见,比如,要证明单位犯罪,要证明几点:犯罪行为是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是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

如要证明是单位决策,就可以相关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员工的口供、证言、陈述进行对照,另外,决策过程,是否有相关的股东、高管会议记录和备忘作为证据等;

如果要证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要看是否有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的宣传资料,相关涉嫌犯罪的单位对外宣传资料,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推广?相关的犯罪活动,是否明确与单位的名义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从他们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中看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而如果要证明单位利益的话,首先相关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可缺或缺的重要证据?他们关于犯罪的收入是如何分配利益是如何分配?另外相关的财务资料能够证明相关的钱款的流向和用途,如果相关的集资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单位的运营,则是证明单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提供了反向的认定标准,即哪些行为不是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从律师角度而言,相关单位的设立的目的和设立的过程是什么?相关单位的业务情况如何?其业务范围有哪些?比如有的公司主业是进行酒店经营,只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进行预付款,或者是承包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因为其主营业务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酒店运营。

如果是为单位犯罪案件中,非直接负责的员工辩护,则一方面要考察该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平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便是该员工知晓公司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其是否在获知后市的态度如何?是否拒绝上级主管安排的相关涉嫌犯罪的工作?甚至是否提出过离职的申请?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该员工有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没有真正的参与,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否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获利?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关键点。

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犯罪团伙 两个以上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标,以共同的需要、兴趣、价值观念等心理因素作为精神纽带,纠合在一起,多次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较松散的非正式群体。

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1)组织结构,较为松散;(3)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3)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4)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因此,犯罪团伙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关系: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你好,一、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团伙中的各成员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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