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成立条件_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1:28:46 人阅读
导读:犯罪嫌疑人可以自首,自首成立的前提是在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是没有发现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发现了当事人某种犯罪,而没有发现另一种...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首,自首成立的前提是在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是没有发现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发现了当事人某种犯罪,而没有发现另一种犯罪,对没有犯发现的犯罪等,主动投案的认定自首。这是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要求认罪,如实交代犯罪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如果案件有同案人应该把同案人的情况交代清楚,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那么就可以确立自首了。

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自首成立,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先说自动投案,比如甲盗窃5000元钱,不管这个事是否被人发现,只要甲自主自愿的到相关部门“认罪伏法”,就构成了自动投案。而且,不论甲投案出于什么动机,是害怕了?后悔了?走投无路了?亦或其它原因,都不会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为了鼓励犯罪的人归案,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投案”给予了非常宽泛的对待。比如说,一人打伤了另一人,嫌疑人知道对方报警了,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可以认定“自动投案”;再比如,犯罪后,警察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也可以认定“自动投案”。情形很多,不再一一列举,掌握的一个共性原则就是:嫌疑人在有可能逃走的情况下,而不逃走,自愿将自己置于相关部门或人员控制之下的,就可以认定其“自动投案”。因为他的主动投案行为使得案件得以迅速告破,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这是法律对其行为予以认可和肯定的理由。

再说第二个条件,嫌疑人虽然投案了,但如果仍怀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遮遮掩掩”、矢口否认、避重就轻,能否认定为自首?很显然,是不能认定的。这种情况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认罪态度恶劣,还要依法从重打击的。

那么,怎么叫“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呢?首先,要交待清自己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具体细节等等;其次,有同案犯的,还要讲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如果你说“他是我好哥们,我替他扛了吧”,对不起,这就属于隐瞒犯罪事实、包庇同案犯,是不能认定“如实供述”的。

第三,就是到案后拒不交待犯罪,后来发现当初订立“攻守同盟”的所谓“铁哥们”都已经把自己“供”出来了,把自己证的“死死的”,不交待不行了。对不起,这种情况下,你交待的再详细,也不能给你认定自首。因为,你到案后已经给你机会了,当时你不说,现在“走投无路”了,想说了,“晚了”。

还有,有多起犯罪行为的,如果说你就如实交待一起,企图“蒙混过关”,结果都被查实了,那么,只对这一起认定自首,其他起犯罪,因你不认罪,还要从重处罚。

上述所讲的,法律上叫做“一般自首”,是自首的最基本的形式。还有一种叫“特别自首”,比方说一个人因为抢劫被抓,刑事拘留后,自己又主动的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而恰巧警察不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盗窃的事实,法律上认定为自首。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构成要件,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检查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或察觉的案件和犯罪行为,

三,在逃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犯案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按照犯案地公安机关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机关报道的,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或者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均认定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里或藏匿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会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也同样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