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程序_司法所调解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9:33:29 人阅读
导读:(1)根据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2)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4)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

(1)根据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4)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未执行调解书,告之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建议问君详细参见并阅读 一一 2010年06月0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6号 等有关调解规范的司法性文件。

法院的调解会流程:

一、调解的开始《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三、调解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据我所知,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包括: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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