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殴打他人_在公共场所打了人会被追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11:59 人阅读
导读:“殴打他人”肯定违法,这还用问吗?依我之见一一在公共场所或公民公共生活的空间“殴打他人”后,在公安机关查办过程中经司法伤情鉴定虽然仅仅是“轻微伤”,的确根据我国...

“殴打他人”肯定违法,这还用问吗?

依我之见一一在公共场所或公民公共生活的空间“殴打他人”后,在公安机关查办过程中经司法伤情鉴定虽然仅仅是“轻微伤”,的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即法律规定必须达到“轻伤”的伤害程度,才依法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而很显然本案例所述仅仅为“轻微伤”依法是不能追究殴打他人的打人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一一“殴打他人”的打人者如果一贯在公共场所丶居民村民社区打架斗殴丶称王称霸丶欺压百姓丶扰乱社会秩序。比如经常随意拦截丶辱骂丶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没有致人轻伤,这种“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

当然,如果殴打他人仅仅只有这么一次,且属民间纠纷引起,肯定不能以犯罪论处。虽不构成犯罪,但是殴打他人仍然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仍必须对于违法的打人者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以上意思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殴打他人中多次的界限一般指三次以上。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指三人或三人以上,含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造成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将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个满头营养不良的黄发男人,和一个同样营养不良的黄发女人,带着它们的“狗儿子”在路上溜达。可是它们的“狗儿子”因为没栓绳,却是很调皮的冲向了一旁玩耍的孩子。于是,孩子害怕的大叫着,作为母亲的本性自然散发出来,驱赶着可能伤害孩子的狗。

可是,这一切却引来了营养不良的黄发“狗妈”不满。于是在50米开外的黄发“狗爸”很牛逼的样子冲了过来,对其“狗儿子”的遭遇不满,接着挥拳打向护着两个孩子的妈妈。可是当别人在拉架时说出“打女人算什么,有本事跟我打”的时候,黄发男子还是松了手,估计自己不会是拉架男子的敌手吧。

然而,当别人走开后,该“狗爸”又很牛逼的冲上来殴打孩子妈妈,并不顾两个孩子在身边,很无助的看着自己亲爱的妈妈被打,孩子的内心是多么的绝望!!这种缺少人性的“兽行”,真的成了名副其实的“狗奴”,缺少人做人的人性。狗狗不牵绳本就是你的错,吓唬孩子更是错,打人那就是错上加错!

对于这种“兽行”不应该仅仅是寻衅滋事,更应该加上故意殴打他人的罪行,并要赔偿巨额款项。否则,接二连三的恶性“狗爸狗妈”们,不再知道自己还是人类,会受到人类法律的惩罚。真的会以为自己是“狗”,不受人间法律的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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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公共场所欧打一人,属于聚众殴打他人,性质认定以打架的结局来认定。

一是聚众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二是致他人轻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是具有聚众殴打他人、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是致人死亡,当然要判刑的,具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在公共场合殴打谩骂,严重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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