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_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20:04:33 人阅读
导读:法海一粟认为,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已获车主全额赔偿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题主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赔偿。1、事故责任。从题目来看,车主已经...

法海一粟认为,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已获车主全额赔偿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题主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赔偿。

1、事故责任。从题目来看,车主已经全额赔偿了题主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说明,题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同时,题主又是在下放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有鉴于此,题主受伤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因工负伤。

2、工伤赔偿。关于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不影响工伤赔偿;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不能兼得;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中相同的部分不能兼得。而司法判例也曾经有过不同的判决结果。不过,现在最高法院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题主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并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后,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首先,要肯定你是在当地因工作需要也许去客户厂家联系业务或购某产品的标准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与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作工伤。

至于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医院就医后,根据医生的诊断护理养伤后,能正常的走动,保存好病历卡及相关摄片CT等病历资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工伤验证机构,

将所有病历资料交给该机构申核,看结果工伤达到几级程度,再由社保工伤机构处理相关赔偿费用,而不是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人,因为单位为你在平时每月已经投保了工伤险,所以具体赔偿应有社保机构负责解决。

我是执业律师,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下面从专业角度回答你。

就你所述的情况来说,一般情况下是构成工伤的,企业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即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获得双份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1、死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的前提,即死者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而不是临时性的雇佣或者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或者承揽关系则不构成工伤。比如:建房时将工程承包给施工人,施工人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不能构成工伤。

2、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以上责任,即如果死者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构成工伤。

3、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节。

第二,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依据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三,企业该不该赔偿

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则企业应当向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

同时,因为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因此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结语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大家解惑,也欢迎大家关注、留言、评论!

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我们需要仔细查看两个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对于上下班途中法律是怎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一般必须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在工作地和本人实际居住地之间的往返,当然个人的居住地也包括在父母住所、宿舍、其他任何固定的居住场所。另外,为了工作需要有时需要在其他合理路线的行进途中也是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其次,结合本案分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受伤的情况一般认定工伤不多说,一般有争议的就是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受到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意外的,一般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只要不是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均可认定为工伤,即本提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考虑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除了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者可以同时要求。

下班回家途中自己出车祸,买了工伤保险,保险公司能赔吗?

谢谢悟空官方邀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期间(包括加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略。

4、……略。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规定、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楼主的描述,你是在上班途中出了车辆,不管认定结果怎样,都符合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但是你们单位要为你购买了‘’五险一金‘’。

如果你购买了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重疾病险其中任何一种保险,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划分责任,安排车祸患者住院先垫付治疗费用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即统筹地以外《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仍由单位支付。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不同法律系统,因此赔偿的标准各不相同。有关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请向当地社保局咨询,由单位支付的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一般以经治疗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天数,当地医院护工一天的工资标准。

附:工伤保险认定时间

首先要说下,员工如果是有缴工伤保险的,公司只是为员工申报工伤,但是工伤认定和赔偿是由人社局来完成的,不是由公司认定或是赔偿

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条来看,但是工伤认定前提是,人社局官方还要审查3个点:下班时间、行驶路线是否合理、事故发生地点;

1 审查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首先,关于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是需要判断劳动者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地以发生伤害事故时间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长短为依据。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时间。衡量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职工住处之间的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

2 审查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

其次,关于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问题,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住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必要的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3 审查工伤发生的地点

这点就特别好理解了,如果不是在第2点提到的下班行驶路线合理范围内的,那就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工伤认定是需要审查这3点的,我认为公司可以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和赔偿就交给相关部门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问题是: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如何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答案是:

一、职工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职工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受到伤害,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伤害赔付后。

(一)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费用。



三、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赔偿以后。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主张给予工伤的其他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收纳工伤保险费,当然不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认定工伤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不影响双重赔偿。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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