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为什么没有统一的法典_行政法有什么意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04:45 人阅读
导读:“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

“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

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

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篡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该说法错误,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不一样,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有两点:  (1)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行政法内容之繁杂,变化之快速,导致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基本都是以部门法的分散性规定存在。

参考答案: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

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行政处罚法,是调整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的特征: 1.行政是广泛、多样、复杂且不断形成社会生活的国家作用一形成性与整体性。 2.行政是追求利益的国家作用。 3.行政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作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与合目的性之兼顾。 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配合及沟通。 6.行政系作成具体决定的国家作用。 行政法的特征: 第一,形式上看,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第二,内容上看,行政法具有权责统一性。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某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国家的三大法律部门。行政法按照国家管理体系中纵的管理程序,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与行政诉讼法;按照国家管理体系中的管理部门与内容,可分为经济行政法、科技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及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行政法;按照行政法不同的作用,可分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由于涉及的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加之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其内容具有易变性,这是行政法的突出特点。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适用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适用的主体是犯罪分子。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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