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乱收停车费_请问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停车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3:08:23 人阅读
导读:小区院里停车收费,肯定不合理!因为小区是业主的,不是物业的。现在的物业,跟强盗没啥区别。现在有些业主,对物业的不合理收费,敢怒不敢言。有的物业,甚至具有潜在的黑...

小区院里停车收费,肯定不合理!因为小区是业主的,不是物业的。现在的物业,跟强盗没啥区别。现在有些业主,对物业的不合理收费,敢怒不敢言。有的物业,甚至具有潜在的黑社会性质。所以,坚决呼吁取消物业管理。并支持社区管理!

从这个提问可以看到,业主的误解有多深。可以看到物业人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有多差。可以看出普法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看出如何引导业主化解矛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题主说物业按公摊面积收费,要知道物业收的什么费。物业负责的是小区规划内的除业主户内的共同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生活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是按业主购房产权面积收费,表示你应担共用部份的维护责任,你的房子大,就承担的多,房子小就承担的少,更是因是共用部份的花花草草,一木一石都是业主共同花钱买来的,小区大门里,业主户门外的共用区域是需要人来管理,维护,维护有成本,这就是物业费征收及支出的根源。决不是有人说的公摊面积收费的那回事。

题主说小区院子是业主的?这又是一大误区。上面讲过业主户门外,小区大门里是全体业主共同购买的共用产权,更是全体业主的共用区域,并不是任何一个业主个人的,任何业主个人都无权占为己有,占有私用,无权改变共用没施的现状功能。包括小区的消防通道的路,禁止停车。共同产权,共用设施,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决定,这就是业主大会的作用。业主要关心小区事物,积极参加业主大会,集思广议,少数服从多数,处理好业主个人与集体的关糸。不要认为我是业主就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共用资源。

题主问为啥还收停车费是不是重复收费。上面讲过物业负责房产与配套。设施(业主的共同产权)的维护,并不包涵业主个人私有财产。所以物业对业主个人私有财产提供服务收费是合理的,也是物业,业主双方认可的,回去翻翻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合规,业主如有疑问可向房管局,住建委,物价局咨询。

物业的责任更应该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

当前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很深,如不及时化解会演变成群体事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安定。物业每天辛苦的工作,工资不高,福利不高,待遇不高,工作时间长,还要忍受漫骂,欧打,训诉等情况,这都是与物业领导的水平专业知识有关?在现实中,能人不用,专用亲属,熟人,关糸的人员,他们不研究物业的专业法律法规。讲享受,讲推脱责任,把责任推给下属。物业队伍涣散,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不可避免了。打铁还要自身硬,做好工作的前提必须先做好人。

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

在居民小区里,业主对物业不满,不用法定的程序去处理往往釆用过激的行为去处理,不交物业费,与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聚众堵大门这些都是违法行为,由于是群体性的,由于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又不能用强硬手法过激的处理。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使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深,使取消物业,打黑打物业的叫喊声,越来越大。走出小区困境必须要加强法制治教育,以法说理,以理服人,以法维权,以法做事。

全社会都应关注,共同担起社会责任

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只能化解,不能激化,各管理单位要各尽其责,不能不管不问。特别是业主沒有反映诉求的渠道,有问题无处反映。所以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是当务之急,让业主大业主大会反映诉求,共同参与处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大事。利用业主大会做为普法教育的好平台,对业主开展法制教育。管理部门要听从业委会的工作汇报,要给予业主大会的正确的指导,要组织业主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讨论,倡谈,让业主多提合理化建议,共同努力做好小区工作,正确处理物业服务与业主要求的服务的标准是不是弄的明白?业主诉求与全体业主们诉求关糸。业主利益与全体业主利益的关糸。特别是媒体介入小区矛盾纠纷,应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为主线,以市场规则不可违背的前提开展工作,以法律以合同为依据,倡导换位思考,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得到教育,才能化解矛盾,才能处进小区的和谐稳定。

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解决财产的归属,明确各方权责,才能定纷止争。

所以,这个先要解决小区车位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车位,都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车位。其他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赠与或出租等等。这种情况,对于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过收取停车费就具有法律依据。

而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并且对于共有车位的经营,原则上需要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才行。。

为方便业主了解车位的权利归属,下面的这张图做的非常好,基本把可能的情况都进行说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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